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担保人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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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担保人答辩状民事答辩状答辩人李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o被答辩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诉被告XX有限公司、杨某甲、李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答辩人的起诉状副本已收阅。现作如下答辩:一、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等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因未告知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该抵押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

2、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该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在未告知答辩人李某甲的情况下,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的行为及合同无效。二、被答辩人提交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无限责任担保承诺书》上的签名和捺印均不是答辩人李某甲本人所为,答辩人亦未提供相关的书面委托,被答辩人对

3、此均不知情。法院可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或调取银行的监控录像予以证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篇一:答辩状借款合同【宋雪松】宋雪松sal3216908民事答辩状答辩人: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阳镇环城东路84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答辩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原告起诉答

4、辩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原告在起诉状中共提供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显示万好置业于XX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XX年9月29日万好置业将清算事宜在《芜湖日报》进行了公告。XX年12月31日万好置业清算完毕。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繁昌县工商行政部门于XX年4月15日准予对繁昌县万好置业进行注销登记。可知,万好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万好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

5、上万好置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已经消亡。新成立的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余万好置业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起诉状中仍然要求万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答辩人: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年12月10日篇二:陈宝生诉科达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答辩书答辩人: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

6、65号,法定代表表人:刘锋杰,职务:董事长,电话:0546-8301065。被答辩人:陈宝生,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城翡翠园小区10号楼。电话:13589510620c答辩人就陈宝生诉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我方对被答辩人诉求的40000元借款予以认可。二、被答辩人诉求的6000元借款于法无据,我方不予认可。因徐风乾与济南板厂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供货商不承担发票费用,现查明加盖的项目部印章系伪造,我公司对其不予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

7、条规定,任何单位提供服务须提供相应发票,济南板厂理应承担该发票费用。因此,合同中关于不承担发票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借款6000元用于开发票,此款项可与济南板厂协调处理。综上,我方对被答辩人诉求的40000元借款予以认可,被答辩人诉求的6000元借款于法无据,我方不予认可,此款项被答辩人可与济南板厂协调处理。被答辩人关于偿还6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此致沂源县人民法院答辩人: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四年十月八日篇三:起诉状与答辩状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临沂市兰

8、山区临西二路3号法定代表人:宋广辉,本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耿春祥,本社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郃伟和,本社副主任上诉人因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农村信用合作社诉山东大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陆罗庄钢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6月21日临民二初字第38号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法院对由大陆集团承接原中药厂债务的协议及为履行协议签订的990万元借款合同无效的认定是错误的。《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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