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9965454
大小:48.18 KB
页数:75页
时间:2018-12-25
《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中信银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中信银行 篇一: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 篇一:答辩状借款合同【宋雪松】 宋雪松sa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芜湖市繁阳镇环城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原告起诉答辩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请求
2、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共提供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显示万好置业于XX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XX年9月29日万好置业将清算事宜在《芜湖日报》进行了公告。XX年12月31日万好置业清算完毕。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繁昌县工商行政部门于XX年4月15日准予对繁昌县万好置业进行注销登记。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
3、、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可知,万好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万好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万好置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已经消亡。新成立的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余万好置业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起诉状中仍然要求万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
4、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XX年12月10日篇二:陈宝生诉科达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答辩书 答辩人: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65号,法定代表表人:刘锋杰,职务:董事长,电话:0546-。 被答辩人:陈宝生,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城翡翠园小区10号楼。电话:。 答辩人就陈宝生诉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我方对被答辩人诉求的40000元借款予以认可。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
5、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被答辩人诉求的6000元借款于法无据,我方不予认可。因徐风乾与济南板厂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供货商不承担发票费用,现查明加盖的项目部印章系伪造,我公司对其不予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提供服务须提供相应发票,济南板厂理应承担该发票费用。因
6、此,合同中关于不承担发票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借款6000元用于开发票,此款项可与济南板厂协调处理。综上,我方对被答辩人诉求的40000元借款予以认可,被答辩人诉求的6000元借款于法无据,我方不予认可,此款项被答辩人可与济南板厂协调处理。被答辩人关于偿还6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四年十月八日篇三:起诉状与答辩状 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二路3号 法定代表人:宋广辉,本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耿春祥,本社法律顾
7、问 委托代理人:郐伟和,本社副主任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上诉人因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农村信用合作社诉山东大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陆集团)、山东大陆罗庄钢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6月21日临民二初字第38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
8、:法院对由大陆集团承接原中药厂债务的协议及为履行协议签订的990万元借款合同无效的认定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