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稳健回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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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证券“稳健回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章前言3第二章合同当事人4第三章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4第四章集合计划的参与6笫五章集合计划的转换8第六章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岀9第七章管理人以口有资金参与木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10第八章账户开立与管理11第九章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11笫十章集合计划费用11第十一章投资收益与分配12第十二章信息披露13第十三章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4第十四章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5笫十五章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7第十六章集合计划展期18第十七章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2、18第十八章不口J抗力20第十九章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20笫二十章合同的签署和附件21第二^一章合同的补充与修改21第二十二章或有事件21第二十三章风险揭示及其相应风险防范措施21第二十四章其他事项24笫二十五章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章及时间24第一章前言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稳健回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限定性)(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

3、细则》)等法律法规,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XX证券“稳健回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限定性)说明书》(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二条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第三条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

4、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无论认购参与还是存续期参与)时,委托人应依据《合同签署条款》及推广机构出具的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向原推广机构查询参与结果的同时,另行通过管理人网站(www.cs.ecitic,com)等方式直接向管理人进行查询确认。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公开推广集合计划,禁止通过保本保底、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推广集合计划。第四条托管人承诺以诚

5、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许可【2009】1276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第二章合同当事人第六条委托人签订《XX证券“稳健冋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条款》(以下简称《合同签署条款》)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与管理人、托管人

6、签署的《合同签署条款》中列示。第七条管理人名称: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住所:联系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第八条托管人名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第三章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第九条名称与类型名称:XX证券“稳健回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限定性)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十条规模、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1、口标规模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的募集资金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2、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为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所冇金融产品。主要包括:权益类金融

7、产胡(国内上市的A股、权证,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国债、央行票拯、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屮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现金,债券逆回购,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其中,现金类资产是指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债和央行票据、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和现金。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允许本集合计划投资其它品种,管理人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但管理人应进行通告,且通告之日不迟于投

8、资实施的当日。3、投资组合比例本集合计划各类金融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权益类金融产品0-95%,其中权证0-3%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5-100%,其屮现金类资产封闭期和开放期均在5%以上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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