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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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2015-04-0814:42:17

2、来源:中国法院网

3、作者:唐正旭一、缘起:两级法院裁判的分歧2008年刘某(男)与张某(女)结婚,2009年生育一小孩,2010年刘某与张某夫妻感情不和,分别外出打工,小孩随刘某的父母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刘某和张某均没冇支付小孩抚养费,各自打工赚的钱由各自支配、使用。2014年张某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没有任何争议,但是刘某向法庭提交了三张借据原件并附有借款人李某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自己于2013年向李某借款13000元,主张该借

4、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以自己不知情以及分居期间各口赚钱各口用、没有用于夫妻共同开支为由否认存在夫妻共同债务。木案在审理过程屮,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捉岀13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不足,没有认定该13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刘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提交的借据系原件,且附有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张某没冇提出反证予以推翻,故二审法院认定该三张借据的效力,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刘某和张某各承担6500元偿还义务。二、归因:司法认定标准的差异刘某当庭提交了自己向他人借款的借据原件以及

5、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主张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完全不同的认定,根本原因在于认定的标准存在分歧:二审法院没冇考虑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I佃是以一般借贷纠纷的证据认定标准进行认定,在一般的小额借贷纠纷中,只要原告提交了借据原件,原则上就认定债务关系成立,而刘某提交了借据原件,所以二审法院就应当认定债务关系存在。而一审法院没冇采取-•般借贷纠纷的证据认定标准,而是考虑了婚姻家庭纠纷的特殊性,考虑到张某对这一债务的产生不知情,月•债务形成的时间在刘某与张某分居期间,刘某并没冇举证证明该13000

6、元债务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故以证据不足为由没有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于认定标准的不同,从而导致了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对该13000元债务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现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意见。类似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三、追问:对两种不同认定标准的评析(-)以二审法院的标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口J能面临的问题。二审法院以刘某捉交的借据系原件,月•附冇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张某没有提出反证予以推翻为由,认定该三张借据的效力,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就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借据木身是刘某向李某借钱所写

7、,按照一般的常理,借据应该在李某手里,现刘某向法庭捉交借据原件,李某实际上就失去了对借据的控制,且案件审理以后借据一直就留在案卷中,李某也没有岀庭作证,那么,这种债务的真实性究竟有多大呢?如果仅凭借据系原件就认定其具有真实性的话,那么,刘某可以写无数张借据证明自己向他人借款,因为这一借据根本没冇交给借据上所列的借款人,刘某根本没有任何风险。很显然,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向法庭捉交解决拟证明自己向他人借款,要求另一方承担一半的债务清偿责任,这是十分荒唐的,违背了基本的常识。(-)一审法院简单地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

8、在法律上可行,但是在实践中没有尽到查明客观事实的责任。如果严格地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来看,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正确的。但是,这一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呢?还是真伪不明。如果法庭希望述原客观事实真相,还需要充分行使释明权,提示当事人补充证据。但是就本案而言,实际上,证据是否补充已经没冇多人意义,因为刘某与张某分居以后形成的债务,双方在此期间没有发生重大疾病,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就算该债务真实存在,也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四、构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在离婚案件中,采取两步法认定夫妻

9、共同债务比较科学:第一步,确认对外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第二步,确认是否屈于夫妻共同债务。一笔债务只冇经得起这两步检验,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如何确认借贷关系确实存在在离婚案件屮,如呆对于借贷关系的存在,夫妻双方不表异议,则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有较大的争议,对于夫妻任何一方提交的证据,如果人民法院简单地以i般借贷纠纷的债务认定标准予以认定债务,那是不适当的。但是,如果债务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某一债务系离婚当事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耍求夫妻共同偿还,那么

10、,人民法院以一般借贷纠纷的债务认定标准认定债务的真实存在,那是合适的。但是这一真实存在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超越了一般借贷关系的范围,应当根拯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何认定是否屈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确认对外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的基础上,再确认该借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吋,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是在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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