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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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之我见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之我见”,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现行《婚姻法》对离婚案件中涉及与第三方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即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无明确界定亦无法明确界定,实践中法官处于不同的认识水平,不同的切入视角,实体判决往往难予做到当事人追求的客观公正,有的既是法院作出了公正的裁判,纷争仍难予平息,因此,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之处理,确值得我的探究。如赵某(男)与钱某(女)经人介绍于1995年初接触并确定恋爱关系,次年年底登记结婚,并生一女孩,婚后第四年,夫妻俩先后下岗,

2、不久开店经营饮食娱乐城。期间,钱某的表弟李军向赵某借款4000元,赵某的同学吴望向赵某夫妻借款50000元。饮食娱乐城开业不到一年,因经营不善而转让给他人,夫妻感情也因开店锁事发生磨擦并产生较大矛盾,经亲朋好友调解无效,赵某遂于2002年初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本院经过庭审,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遂判决不准离婚。发生法律效力后,赵某于半年后再次向本院请求离婚,本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认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其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小孩抚养亦一并下判。在分割财产时,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即对李军的4000元债权,对吴望的50000元债权判归钱某所有,由

3、钱某向李军、吴望主张债权,钱某以债权无法实现为由,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后钱某仍不服现已进入再审程序中。本案中,本院首先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量化,然后,按照“均等分割,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划分,且将债权判归女方,计入其所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从形式上看,这确实体现了照顾女方的原则,无可厚非。然而这里出现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法院应如何处理离婚夫妻的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女方是否能真正获得两项债权?是否真正的维护了女方的权益、第三人权利的如何保护?……。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之我见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4、处理之我见”,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现行《婚姻法》对离婚案件中涉及与第三方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即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无明确界定亦无法明确界定,实践中法官处于不同的认识水平,不同的切入视角,实体判决往往难予做到当事人追求的客观公正,有的既是法院作出了公正的裁判,纷争仍难予平息,因此,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之处理,确值得我的探究。如赵某(男)与钱某(女)经人介绍于1995年初接触并确定恋爱关系,次年年底登记结婚,并生一女孩,婚后第四年,夫妻俩先后下岗,不久开店经营饮食娱乐城。期间,钱某的表弟李军向赵某借款4000元,赵某的同学吴望向赵某夫妻借款50000元。饮食娱乐城开业不到一年,因

5、经营不善而转让给他人,夫妻感情也因开店锁事发生磨擦并产生较大矛盾,经亲朋好友调解无效,赵某遂于2002年初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本院经过庭审,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遂判决不准离婚。发生法律效力后,赵某于半年后再次向本院请求离婚,本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认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其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小孩抚养亦一并下判。在分割财产时,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即对李军的4000元债权,对吴望的50000元债权判归钱某所有,由钱某向李军、吴望主张债权,钱某以债权无法实现为由,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后钱某仍不服现已进入再审程序中。本案中,本院首先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6、进行了量化,然后,按照“均等分割,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划分,且将债权判归女方,计入其所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从形式上看,这确实体现了照顾女方的原则,无可厚非。然而这里出现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法院应如何处理离婚夫妻的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女方是否能真正获得两项债权?是否真正的维护了女方的权益、第三人权利的如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休意见》)第二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

7、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是关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离婚夫妻就共同债权协商不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争夺债权,这可能是因为债务人信用度高债权容易实现,或者债权数额大,甚至超出其他共同财产的总价值或有潜在的增值因素(如银行利息、门店出租费等);另一方面表现为双方均推让债权而争夺其他共同财产,这可能是因为债务人的信用度差或无履行能力或对履行能力存在怀疑而导致债权难以实现或无保障,或者有可能实现却因成本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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