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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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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物资采购管理,健全物资采购监督机制,防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管委会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资采购,是指中心为保证正常供水、公用运行管理所需购买交通工具、原材料、燃料、辅料、工程物资及零星工程、设备及配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其他物资的行为。第三条中心在每年12月25日前编制下一年度物资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当分政府集中采购类、企业自行采购类两部分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应由各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心经理办公会议审定。因特殊
2、原因增加年度采购计划的,应按原程序办理。第四条中心应按审议通过的采购计划与生产经营、公用运行管理计划合理安排采购。在可行的前提下,进行集中采购,有效降低采购成本。第五条应根据所需物资的类别和采购金额大小,建立和完善民主化、科学化、信息化的分级分权管理的物资采购决策体制,实行决策人负责制。为加强采购工作管理,中心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经理、副经理担任,各部门负责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为小组成员,负责对供货商的选定与考评,供货质量的检查验收等工作的领导。采购高科技含量的物资时,必须吸纳
3、有关技术人员参与决策。第六条应对物资库存和物料供应实施最佳期量的系统管理;对市场能保证交货期的采购物资,实施即时限量采购,杜绝产生积压物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七条中心应严格执行已经决策的采购事项,并坚持比质、比价、按期、按量采购的原则。采购时,如因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导致决策无法执行,应重新进行决策后方可组织实施采购。第八条中心采购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所列示物资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第九条中心采购非生产性用车的,须经财政局、城建局批准后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第十条采购本办法第八
4、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物资,由中心在公开、公平、公正,比价比质的基础上自行采购。(一)采购的申请。生产或物资使用部门应根据年度采购计划,按生产进度、库存情况捉岀采购申请,填写采购审批表。(二)采购的方式。采购部门应按材料使用及采购特性,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等方式中选择最有利的方式进行采购。一般情况下,采购部门组织需求部门参考市场行情、过去采购记录或其他相关信息,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价格对比后,由需求部门择优采购,采购部门做好监督、核算。特殊情况须
5、研究后按研究意见采购。第十一条对于日常生产、生活需要的经常性的小件物资采购,如五金配件、电脑维修、菜类、肉类等可采用定点单位采购的方式。定点采购单位的选择由综合部、财务部及相应部门参与,在每年初选择3家以上同类单位,由相应部门捉出常用物资清单,根据其捉供的同种商品报价单、质量证书、相应资质等进行对比,选择其中质优、价廉、口碑好、服务完善的单位作为本年度的定点采购单位。原则上每年评选1次。在选择定点单位进行采购时,由采购员按照采购申请单按规定进行采购。遇抢修等特殊情况需马上采购的,由使用部门向总经理
6、请示后通知采购员,采购员向经理确认后告知部门长再进行采购,使用部门须在1个工作日内补填采购申请单。第十二条采购员接到采购申请单后原则上应在一周内完成询价及采购工作。需应急采购的,按申请部门的合理时限及时完成采购工作。在采购过程中,申请部门经办人应与采购员共同参与采购过程,选择质优价廉的商品。完成采购后,将物资转交给仓库管理员查验,由仓库管理员完成物资的发放并做好岀库管理。大件、沉重物资由申请部门组织搬运入库。第十三条采购员在收到发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字手续并交给仓库管理员,仓库管理员在收到发票2
7、个工作日内办理入库手续。财务部门在收到发票及出入库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工作。第十四条报销发票时,申请部门经办人、采购员、采购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中心负责人应共同签字确认后报销。第十五条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物资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十六条进行设备、备件、重要物资采购时,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明确各自的权责,并将签订的合同以及合格证、说明书存档。第十七条对所采购的物资(包括生产物资、办公用品等)必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以对其
8、质量、数量等事项进行监督。第十八条资产财务部对物资采购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行为不予付款。第十九条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中心考核范圉。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采购管理混乱、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人,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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