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项目核定用地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项目核定用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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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建设项目核定用地管理规定(试行)2009/4/10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或用地范围调整的,须进行核定用地。核定用地管理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核定用地管理是指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提出的建设项目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等核定用地条件,由测绘单位核定用地界线和面积,完成界桩埋设,绘制核定用地图等工作。第四条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冃,核定用地图作为《建设用地规划

2、许可证》的附图。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核定用地图是规划条件的组成部分;土地实施出让后,作为受让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的建设项冃,涉及用地范围调整的,应进行核定用地工作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用地图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规划设计要求时进行核定用地,但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除外。核定用地图应加盖市或者区县规划局业务专用章。核定用地的面积和范围作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依据。第

3、五条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应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时,下达《核定用地通知书》及核定用地条件图。在办理规划条件前,下达《核定用地通知书》及核定用地条件图。建设单位持核定用地通知书及核定用地条件图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核定用地测量。第六条市或者区县规划局确定核定用地条件时,应明确界内用地线、界外处理线。界内用地是指按规划要求允许建设的范围。确定界内用地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用地边界必须接至相邻规划控制线或者相邻用地单位的用地边界;(二)本款(一)以外的用地边界应当结合用地现状和规划要求确定。界外处理是指按规划要求代征

4、土地或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迁的范围。确定界外处理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与规划道路红线或规划道路绿线毗邻的,应当按照所沿道路的界内用地线长度处理至规划道路中心线;(二)与河道毗邻的,应当按照所沿河道的界内用地线长度处理至现状河堤外坡下坡脚,或者河道用地界线;(三)与铁路毗邻的,应当按照所沿铁路的界内用地线长度处理至现状铁路路基下坡脚,或者铁路用地界线。前款规定以外的界外处理范围按照改善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的原则合理确定。第七条建设项目核定用地成果包括核定用地图及电子数据,并符合天津市建设项目核定用地测绘技术规定的耍求

5、。第八条市规划局对全市核定用地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核定用地数据统一编号、统一入库。核定用地电子数据合格的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不合格的限期改正;测绘单位拒不改正或者出现三次以上不合格的,由市规划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第九条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以内的建设项目以及上述范围以外的市管建设项目的核定用地测量工作由市规划局授权具有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测量资质的甲级测绘单位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核定用地测量工作由区(县)规划局授权一家具有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测量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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