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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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年1月25日)各区县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水资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优化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

2、要求,加强水资源的保护。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用水报告书。  工业园区、生态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应当将水资源论证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直接从河道、湖泊、渠道、水库或地下取用水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请水行

3、政主管部门审查。  已有取水许可证,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取水地点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除第六条规定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外,业主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四条 使用公共自来水的建设项目,除第五条规定情形外,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编制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编制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用水前,编制建设项

4、目用水报告书。  第五条 取用公共自来水月用水量小于500吨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填报用水登记表。  第六条locatedintheTomb,DongShenJiabang,deferthenextdayfocusedontheassassination.Linping,Zhejiang,1ofwhichliquorwinemasters(WuzhensaidinformationisCarpenter),whogotAfewbayonets,duetomissedfatal,whennightcame 下列情况可适用简易程序,填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一

5、)利用已有机井年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  (二)取用当地地表水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  (三)已有取水许可证,地下水利用原有机井新增年许可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取用当地地表水年新增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  (四)建筑施工期临时取用地下水年取水量低于5万立方米的。  水利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分析;  (三)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四)取水水源论证;  (五)取水的影响分析;  (六)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

6、境影响分析;  (七)水资源保护措施;  (八)其他事项。  第八条 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用水合理性论证;  (三)建设项目年度用水量计划方案;  (四)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或用水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用水登记表由业主单位填写,不需要委托论证资质单位。  第十条 资质单位应当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取得建设

7、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地表水日取水规模4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日取水规模1万立方米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下列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国家发改委审批的;  (二)在省际边界河流、湖泊上取水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四)涉及国家、地区安全的特殊行业取水的;  第十二条 资质单位应当对报告书(表)结论负责,报告书(表)应附有资质

8、证书的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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