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查处和制止违章建筑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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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安市宝塔区查处和制止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的决定和区政府关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综合整治城市违法建设的意见,坚决遏制违法建筑的蔓延,及时有效查处各类违法建筑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规划、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未经住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批准,未办理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条件、放验线等相关手续或擅自违反相关规定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

2、7月日之后,发生违法用地、新建和抢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任追究。第四条本办法适应于区级单位工作人员责任追究,中、省、市驻区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区政府建议其上一级机关按照本办法,予以责任追究。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五条宝塔区规划办职责:(一)接受市、区住建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二)负责授权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初审、个人住宅建设的审批、放验线及竣工验收等工作;(三)对全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按时召集例会、通报情况等。第六条乡镇(办事处)职责:(一)按照违法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熟悉管辖范围情况的优势,

3、及时发现、及时制止违法建设;(二)接受市、区规划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执法情况;(三)负责规划管理政策的宣传;(四)组织拆除违法建设;(五)准确登记、统计和上报本行政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情况。第七条社区(村组)职责:(一)负责辖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工作,对出现的个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现场规劝和制止;(二)协助乡镇(办事处)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进行拆除;(三)准确登记、统计和上报本行政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巡查工作情况。第八条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违法建筑及时进行查处。第九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相

4、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情况实施监察。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条乡(镇)、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不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范围内制止和拆除违章建筑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辖区发生违法建筑的;(二)发现或接到有关违法建筑信息,未及时派人到现场予以调查、制止,造成工作被动局面的的;(三)工作责任制不落实,对本辖区内范围内违法建筑发现不及时,日常管理不力,年度内新出现违法建筑的;(四)组织拆除违法建筑

5、不及时、不彻底或在本年度内有新出现的违法建筑没有拆除到位的;(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六)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和个人实施违法建筑的;第十一条社区(村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社区(村组)党支部书记、主任及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对辖区内出现的违法建筑不及时报告、不加制止或制止不力的;(二)在辖区内私自买卖宅基地或支持默许违法建房的;(三)私自挖石、取土,毁地、毁林等破坏植被的。第十二条有关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行政不作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规划主管部门对群众举报或投诉的

6、违反规划的违法建筑没有及时进行查处,以及监督检查不力的;(二)国土主管部门对在违法用地上出现违法建筑未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以及监督检查不力的;(三)房产管理部门对未依法取得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手续的建设或不按审批内容实施的建筑物予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四)公安消防部门对发现未经消防审查、验收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及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未查处的;(五)水利部门对列入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库的管理范围内出现的违法建筑未查处的;(六)交通和公路管理部门对在公路两旁控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未依法组织查处和拆除的;(七)环境保护部门对修建违法建筑造

7、成环境污染以及产生噪音扰民查处不力的;(A)林业管理部门对占用林地、开山毁林造地兴建违法建筑的行为没有及时进行制止、查处的;(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的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的。第十三条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投资或合作兴建违法建筑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责任。第十四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参与兴建违法建筑,参与非法出租、倒卖土地,支持违法建筑,包庇或充当违法建筑保护伞,收受非法利益的,一律予以辞退或免职。第十五条参与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人员必须着装得体、佩证上岗,执行查处工作时

8、必须两人以上,严禁单独行动,如有违反,发现一次对当事人通报批评;两次诫勉谈话;三次责令辞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第十六条查处违法建筑有关工作人员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接受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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