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税源企业汇算清缴辅导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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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国税关于开展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附件5重点税源企业汇算清缴辅导提纲一、收入部分1.企业已作为不征税的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有无将非不征税收入混入不征税收入。2.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是否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4.对会计上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

2、与税法上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存在的税会差异,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投资收益,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如:对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但是,上述会计上“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收回”的超过部分,税法上将其确认为投资收益,且不调整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故存在税会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开发国税关于开展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附件5如: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其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3、,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但税法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故可能存在税会差异。此外,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尚未分配利润,投资企业也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是,根据税法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且税法确认的收入是被投资企业实际决定分配的金额,故可能存在税会差异

4、。对被投资方未决定分配的利润仅因被投资方盈利而根据会计准则要求确认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再作调增处理。同理,对于被投资企业的亏损,税法同样不予确认,应按会计上已冲减投资收益的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6.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为股票的,是否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7.企业是否有将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处理的,如果有,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

5、整。8.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是否按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开发国税关于开展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附件59.企业取得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10.企业是否将应征企业所得税的利息收入,混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少征企业所得税。11.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12.企业已作为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条件,有无将非免税债券利息收入混入。13.企业已作为

6、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非营利组织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条件,有无将营利收入混入。14.企业是否有将其他投资分配中取得的应税收入作为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法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5.企业清产核资中全部盘盈资产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相冲抵的净盘盈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增加国家资本金,否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16.企业已经税前扣除的各种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是否计入当期收入。17.开发国税关于开展2016年度企业所得

7、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附件5企业取得的各种补贴收入(如:政府补贴、财政补助或补贴、贷款贴息、出口贴息、专项补贴、流转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其他税款返还、行政罚款返还、出口退税、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等),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外,是否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18.企业取得的各种违约金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19.企业的资产溢余收入(现金长款收入、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如非现金资产溢余,应按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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