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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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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
2、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国家和省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不在重庆市的勘察设计企业。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依法享有与我市勘察设计企业相同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第三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制度,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入渝信息通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统一报送。第四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应以企业本部-6-的名义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出具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其工程勘察
3、设计质量和市场行为由企业本部负责。第五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的统一登记核验,对其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行为实行随机抽查,建立事中事后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利用平台查询入渝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详细信息,负责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所辖行政区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凡已在市城乡建委报送信息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准入门槛或要求企业重复报送信息。第二章入渝信息报送第六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入
4、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前,应通过平台统一向市城乡建委报送如下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一)企业资质证书相关信息;(二)企业在渝负责人相关信息;(三)企业入渝承揽业务所需的满足招投标要求和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信息;(四)企业诚信守法承诺相关信息。第七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报送的信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可查询的,只需提供信息截屏图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不可查询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6-第八条市城乡建委在收到企业报送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信息资料核验。对信息资
5、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平台对外公布;对信息资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平台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补齐相关资料。经平台对外公布入渝信息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可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在渝信息有效期与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第九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入渝人员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通过平台报送市城乡建委。第十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破产、倒闭、撤销、合并等的,应及时向市城乡建委申请注销在渝信息。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工程
6、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管、勘察外业检查、初步设计审批时,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开展施工图审查时,应通过平台查验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是否已报送入渝信息且在有效期内,并核对企业资质、人员等相关信息。第十二条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督管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的项目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抽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不少于2次的抽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上报市城乡建委。第十三条对已报送入渝信息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其-6-相关
7、诚信记录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各省市勘察设计诚信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第十四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应在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60个工作日内,将在渝承揽工程项目信息通过平台报送市城乡建委。第十五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优良诚信行为记录1次,并通过平台予以通报表扬:(一)被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二)开展建设工程技术创新获得国家或本市相关表彰的;(三)为出台地方勘察设计相关标准与标准设计规范作出积极贡献的;(四)在渝承接项目获得国家或本市相关奖项的;(五)协助市、区县(自
8、治县)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处理重大应急突发事件的;(六)其他有利于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行为。第十六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屏蔽其入渝信息3个月并通过平台予以通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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