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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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办事指南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市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项目办理的主体、设立依据、授权形式、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理时限、联络信息等。本标准适用于市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项目的办理。2 主体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以下简称:窗口)3 设立依据3.1 《医疗机构的管理》。3.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 授权形式部分授权5 申报材料5.1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选址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等。5.2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用房产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2、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6 所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必须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或复印,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按提供资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装订,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7 办理程序7.1 申请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许可证的单位及个人将相关材料提交窗口。7.2 窗口初审后将材料转市卫计委医政药政科审核。7.3 材料审核完毕后由卫计委分管领导审阅签字后报主要领导签发。8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专家审查、检验检测等时间不计在内)。1 

3、服务收费不收费2 联络信息咨询电话:0792-8983478。投诉电话:0792-8983878(市行政服务中心);0792-8223339(市卫计委)。申请环节申请人提交申请受理环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承办人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审核环节承办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环节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承办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制证环节承办人出具文件、证书,通知申请人领取文件及证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附 录 A(规范性附录)行政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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