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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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服务指南一、政策依据(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

3、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

4、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四)《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5、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附件: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9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二、申请条件(一)已经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拟在市级行政区域内开设100张床位以上(含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学检验实验室、医学影像中心、病

6、理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的单位或个人。(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投资不到位;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

7、考核不合格。三'申报材料(一)许可申请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建筑总面积、内部各楼层及房间的面积及比例、科室布局等);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至少包括:与自身情况相适应的各项核心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历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历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

8、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感染控制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7.申请登记放射相关诊疗科目的,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二)校验,在有效期满前30天提交以下资料: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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