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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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一次性告知书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二、审批对象已取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的市直医疗卫生机构三、办理单位九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许可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5、17、19条,《江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暂行)》第26、27、31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五、申请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六、所需提交申报材料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1份);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原件1份);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1份);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原件1份);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8、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原件1份)。(注: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

3、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单位公章。)七、办理流程1、申请单位向委行政许可窗口进行咨询并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委行政许可窗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进行审查,当场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作出说明);2、委行政许可窗口受理当日或次日将申请资料送交委医政医管与药政科,该科对送交的材料进一步审查,组织专家现场勘查评审;3、委医政医管与药政科根据审查结果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委领导审批;4、委领导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审批决定;5、委医政医管与药政科对获得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予以执业

4、登记,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作书面批复;对依法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将决定文书送交委行政许可窗口;6、委行政许可窗口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批复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八、办理期限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期限:30个工作日。九、收费依据不收费十、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九江市八里湖大道166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28号 (九江市卫计委窗口 )  委行政许可窗口咨询电话:0792-8983478委医政医管与药

5、政科咨询电话:0792-8323281 委纪检监察科投诉电话:0792-822333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以市政府规定办公时间为准)十一、附件(相关样本材料)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单位(人)(章)组建负责人(章)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申请日期年月日批准文号九卫医设准字()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附表5-1-1填表说明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6、证》时专用。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办发(2002)第117号文件《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填写。3、表5-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4、表5-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5、附表5-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6、附表5-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只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7、附表5-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内用划”√”方式填报。8、附表

7、5-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9、附表5-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10、表5-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11、附表5-4-1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

8、不包括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12、附表5-4-1人员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入“行政后勤人员”中。13、附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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