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保税区关于推进私募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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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保税区关于加快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各部门、各单位:为推动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各类私募金融机构集聚发展,拓宽区内中小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培育私募市场的有关政策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规定,结合保税区实际,特制定促进我区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如下:一、适用范围和发展目标(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信托契约制等

2、形式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以及各类风险管理、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业务,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私募金融机构):1.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保税区设立并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按有关规定无需办理工商注册的除外。92.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私募金融业务资质(格),或已在区级金融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二)发展目标以私募股权投资型金融机构为主,各类资产管理、风险管理、财富管理机构为辅,力争在“十三五”期间集聚各类私募金融服务机构5

3、00家,受托管理资产规模1000亿以上,同时结合保税区功能特点和产业基础,发挥各类主体的资源优势,开展投融资模式创新和招商合作,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形成与区内主导产业发展深度融合、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一)鼓励总部型私募金融服务机构落户发展1、办公用房补助对管理型及自营型私募金融机构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并在设立后三年内分期兑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1.5元且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租房补助,享受补助的时间不

4、超过三年。2、规模发展奖励(1)对规模达到1亿元(含)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9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3亿元(含)规模的,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5亿元(含)的,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2)对规模达到5亿元(含)的其他私募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0亿元(含)的,可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以上奖励以企业实际地方贡献度为限,同一投资主体设立和管理机构托管的基金累计享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并按以下进度给予分期兑付:在资金实际到位并实现投资后先兑付30%;在投资收益开始

5、产生后再给予兑现30%;基金全部实现退出或关闭时兑现余下40%。上述奖励资金一般由在区内注册的受托管理机构领取。3、紧缺型人才扶持对私募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区有关人才政策范围,在落户、子女入学、住房等方面给予支持,单家机构一般不超过3人。享受第(一)款扶持政策的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保税区注册有实到资本100万(含)以上的私募金融管理机构,受托各类资金规模不少于1亿元;2、在宁波大市范围内有实际办公场所。(二)投资业绩奖励对各类私募金融服务企业根据其9实际投资和经营业绩给予一定奖励。1、企业的法人股东(或法人合伙人),自投资收益产生年度起,

6、前3年按最高不超过资本增值额的8%给予经营业绩奖励,以后年度奖励比例减半享受。2、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或自然人合伙人),当年度资本增值额超过1亿元(含)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资本增值额的6%给予经营业绩奖励;当年度资本增值额未达到1亿元的,奖励比例按4%给予享受。3、对有一定营业规模的企业,自注册当年起,前3年按最高不超过其营业收入额的4%比例给予奖励,以后年度奖励比例减半享受。(三)投资专项奖励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包括管理机构托管的基金)投资保税区内重点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1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0.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7、1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上述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可由基金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按各50%的比例分享。三、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一)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金融机构,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其经营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9(二)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

8、个人所得税。(三)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其普通合伙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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