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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2
《韶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韶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
2、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专门机构对该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活动。第三条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5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与具体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分开设置。第六条两
3、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法制审核机构依照各自单位职能分别进行法制审核。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八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行政执法主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第九条行政执法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二)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四)社会关注度高的;5(五)
4、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六)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第十条行政执法主体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可以扩大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编制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行政执法承办部门或者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当在提请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提交法制审核。第十三条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二)调查取证记录。如有下列材料应当
5、一并提供:(一)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二)风险评估报告;(三)专家论证报告。第十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为人民政府的,承办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供法制审核材料时,还应当附上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法制审核意见。第十五条5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第十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二)认定的事实、证据;(三)法律依据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四)执法程序;(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七条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6、第十八条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提出下列审核意见:(一)认为权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二)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退回承办机构:1.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3.法律依据错误的;4.违反法定程序的;5.执法决定明显不当的;6.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7.法律文书不规范的。承办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具体审核建议作出相应处理。5第十九条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
7、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一)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二)行政执法承办部门或者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提交法制审核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三)法制审核机构未按照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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