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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8
《市安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市安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市安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局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和《XX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正式决定
2、之前,由市局综合科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本局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 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 对严重违法行为给予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
3、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 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经局长办公会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市局各相关科室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
4、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和事项应当送市局综合科进行审核。 第五条各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经听证或者专家审查、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审查、评估报告; 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市局综合科认为提交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载明以下内容: 基本事实;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
5、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后,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进行。 第八条市局综合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承办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九条市局综合科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是否具有管辖权;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材料是否齐全; 程序是否合法; 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 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条市局综合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建议; 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明显不合理的,提出修正意见; 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对重大、复杂案
7、件,提出局集体研究决定建议; 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市局综合科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承办机构。 第十一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市局综合科应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市局综合科审核重大执法决定,应当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卷宗材料回复承办机构,一份留存归
8、档。 第十三条局各承办机构收到综合科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局各承办机构对综合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提请复审一次;经复审,承办机构仍不同意综合科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主要领导决定。 第十五条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综合科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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