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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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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框架协议转让方:中新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2区五、六层法定代表人:袁桐利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鉴于: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将拥有中新天津生态城中部片区26、31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拟对外有偿转让。2、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在中新天津生态城注册成立关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关联公司”)有偿受让26、31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就2
2、6、31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框架协议。一、目标地块概况26、31号地块位于中新天津生态城中部片区内。地块的具体信息详见附件一《26、31号地块信息及位置图》。乙方知悉并同意,在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尚未取得26号地块的房地产权证,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将加快办理26、31号地块的房地产权证,以便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挂牌转让。二、转让价格及款项支付方式1、双方同意,受限于天津市相关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26号或31号地块按净地预计估价为每亩175万元,合计人民币20848.4万元,31号地预计估价为每亩人民币200万元,
3、合计人民币26280万元。最终价款通过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发展中心公开挂牌并竞买后确定。若乙方的关联公司竞买成功,最终价款将体现在甲方和乙方的关联公司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2、甲方取得26、31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后,乙方应在10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85万元作为订金。若乙方的关联公司参加了竞买,则乙方支付的订金充抵乙方的关联公司应向甲方支付的部分保证金。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保证金自动转为土地转让价款的一部分。3、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26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需通过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发展中心公开挂牌进行,乙方承诺安排乙方的
4、关联公司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挂牌底价30%的保证金,其中乙方已交给甲方的定金转为保证金,剩余部分在招拍挂报名开始后交齐。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参加竞买。若挂牌底价高于或低于双方约定的预估价的,均按约定每亩的价格执行。4、乙方的关联公司竞买成功后,应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转让价款。5、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与乙方的关联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予以承担。6、项目建设及管理过程中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乙方的关联公司自行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大配套费”、“小配套费”及垃圾
5、气力输送系统公共部分配套建设费由乙方的关联公司按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全额缴纳。7、甲方应明确定金交付后多少日内进行招拍挂。8、甲方应明确交保证金投标时间、定金转投标保证金时间。三、违约责任1、若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未向甲方支付订金,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85万的违约金。2、双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向乙方发出公开进场交易的通知后,若乙方的关联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的价格参加竞买,则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订金数额的违约金,甲方可从已收订金中扣除。3、如果甲方未能按约定的进行招
6、拍挂、未能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土地证、未能履行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本息全额,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4、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关联公司没有参与竞标或没有竞得26、31号地块使用权,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且保证金本息全退,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执行。5、若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签署土地使用权合同,甲方应本息全退,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执行。6、若乙方的关联公司未在竞买成功后按天津滨海新区土地发展中心的要求与甲方签署26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没收乙方的关联公司支付的保证金。7、(1)未能取得天津市相关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监
7、督管理委员会及天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应按甲方违约处理。(2)未获得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应按甲方违约处理。如果截至2015年9月30日土地转让仍无法完成,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书面通知对方,甲方应本息全额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执行)。款项付清后,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地块。否则,该地块的处置权应归乙方所有。四、保密义务1、双方同意,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均为保密信息,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双方不得向任何人披露或公开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前,双方均不得公
8、开披露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任何信息。2、考虑到一方可能作为信息提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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