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案例1

合同无效——案例1

ID:35213017

大小:23.56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3-21

合同无效——案例1_第1页
合同无效——案例1_第2页
合同无效——案例1_第3页
合同无效——案例1_第4页
合同无效——案例1_第5页
资源描述:

《合同无效——案例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广州白云富城贸易公司等诉李敬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0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白云富城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如山。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如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敬文。  委托代理人:欧阳强,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珠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宪鸣,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少武,北京天驰洪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文昌,北京天驰洪范(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白云富城贸易公司(下称富城公司)、黄

2、如山因与被上诉人李敬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广州珠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珠钢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了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3月18日,富城公司、黄如山向李敬文出具《借条》,确认借到李敬文41052元,用于还珠钢物资公司欠货款,时间两个月。富城公司在该《借条》上加盖公章,黄如山在该《借条》上签名“黄山”。1999年1月21日,黄如山在该《借条》上书写“由于本人目前经济困难,请求推迟还款期。谨此”,并签名“

3、黄山”。2000年12月21日,黄如山在该《借条》上书写“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并签名“黄山”。2002年5月5日,黄如山向李敬文出具《续借条》,确认原欠李敬文的款项至1997年4月25日止,尚欠24752元(含利息),至还清款日利息按5厘年息计算。2010年6月25日,黄如山向李敬文出具《确认书》,确认其于1996年3月18日向李敬文借41052元,用于还原珠钢物资公司欠款,并承诺借款利息按每月2.5%计,至1997年5月13日归还30000元,此日后尚欠25249.12元,此后利息按每月1.5%计付。  富城公司因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于20

4、06年12月28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黄如山陈述:富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李敬文要求黄如山确认欠其款项,故黄如山于2010年6月25日向李敬文出具了《确认书》。黄如山与珠钢公司对帐,发现富城公司实际欠珠钢公司33052元,故认为《借条》上记载的欠款金额有误。  原审法院认为,富城公司于2006年12月28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注销,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仍然存在,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本案诉讼。李敬文认为富城公司已不存在,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

5、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纵观本案,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富城公司、黄如山认为李敬文以欺诈手段,迫使其签订《借条》,又乘人之急迫使其签订《确认书》,主张上述《借条》和《确认书》无效,但根据法律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

6、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并非法定无效的合同,而是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富城公司、黄如山以李敬文使用“欺诈手段”,“乘人之急”,“迫使”其签订合同,主张合同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富城公司、黄如山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富城公司、黄如山的第2项诉讼请求,如李敬文起诉富城公司、黄如山要求清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富城公司、黄如山可将上述意见作为抗辩意见提出,在李敬文没有起诉富城公司、黄如山的情况下,富城公司、黄如山将上述意见作为诉讼请求,显属不当,原审法院予以驳回。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7、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3年6月5日作出判决:驳回富城公司、黄如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3元,由富城公司、黄如山负担。  判后,富城公司、黄如山均不服,共同上诉于本院称,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在1996年3月l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

8、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故应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