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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27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价值分析 毕业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摘要:“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而我国现行刑法的第三百一十条并没有采用这一原则。本文对“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当代价值作出分析,并对这一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缺失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能够弥补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不足。关键词:亲亲得相首匿窝藏、包庇亲情伦理目录一、引言4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价值分析4(一)、符合刑法的伦理性要求4(二)、符合刑法的谦抑性4(三)、符合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5三、国外容隐制度的立法现状5四、对亲属成为窝藏、包庇罪犯罪主体的价值评判6五、亲亲相隐原则下我国窝藏、包庇罪的立法完善7(一)
2、、对窝藏、包庇罪犯罪主体的限制7(二)、对容隐行为的主观目的的限制8(三)、对容隐行为方式的限制8(四)、对容隐行为性质的确定9(五)、对容隐行为的限制性规定9结论11参考文献12致谢13一、引言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无论窝藏、包庇者与被窝藏、包庇者存在何种关系,其窝藏、包庇行为一概构成犯罪并应当受到处罚。这一规定要求知悉犯罪情况的亲属要如实向司法机关举报并指证有犯罪嫌疑的亲人,否则就要受到刑事追究。实践中,多少人因顾及亲情而受到法律的严惩,多少人因为大义灭亲而导致亲情关系破裂。因此,用“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对窝藏、包庇罪加以完善是非常有必
3、要的。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价值分析“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亲属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和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隐瞒,不负有向官府告发的责任,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项制度。“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在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存续达两千余年,在国外法律制度中亦有详细的规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其蕴含的价值有如下几点:(一)、符合刑法的伦理性要求“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符合人的本性。在人类社会结合的各种形式中,最紧密、最自然的莫过于以夫妻、亲子为中心的亲属关系,这种依靠血缘和婚姻而成立的亲属
4、关系,是不依靠国家强制力,而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教育以及理想信念来判断是非善恶的。国家不能采取暴力的手段强行割裂亲属关系。“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就充分的将人性与法律加以协调。此外,道德作为法律的根源和归宿,而刑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必须符合伦理道德要求,亦或是人性的要求,而不能明显与之相违背。亚里士多德认为,如任一恶行发生在非亲属间,人们会看得很轻,但如果加到父母和近亲身上,就成为伤天害理之罪恶。[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出版社,1965年,50页。亲情作为社会人情伦理的重要组成部门,不能被法律所忽视。而“亲亲得相
5、首匿”制度正好与此相吻合。同时刑法的伦理性应立足于人性,并体现了正义的伦理理念精神,是理想的法治。现代刑法应是建立在情义和人性基础之上的“良法”,要兼顾伦理正义,而“亲亲得相首匿”正是体现了对于人性和人情的认可。(二)、符合刑法的谦抑性“亲亲得相首匿”制度也是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一般而言,下列情况没有设置刑事立法的必要:第一,刑罚无效果。即将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后,仍然不能达到预防与控制之效果,则该项立法无可行性。其二,无效益。指立法、司法与执法的耗出要大于其所得收益。我国刑法中对于窝藏、包庇罪的规定,从罪刑法定角度来看,的确在一定程度上
6、实现了刑法的目的,但是“亲亲得相首匿”与一般的刑事犯罪之间存在的最大的差别在于,相隐而犯罪的人因源自于保护亲属的自然的本能,故其主观恶性难以评价,即便是对其给予处罚,也很难从根本上保证此行为不再发生。而对于亲属相隐的处罚,的确会在个案上面实现公平正义,但是将造成血缘、亲情、人伦秩序和家庭关系的破坏的严重后果。所以启动刑罚处罚方法要充分考虑是否能够实现成本的最低化和收益的最大化。方法就是严格控制刑罚的随意启动,严格限制刑法随意介入社会生活,这样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要求。(三)、符合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现代法治社会强调对个人人权的保障,人权保障是
7、国家法治文明的核心之一。而且我国刑法具有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因此对于保护亲属的人的原始本性,应该得到法律的谅解而不应该因此而受到刑法的惩罚。在现行刑法关于窝藏、包庇罪的规定会出现类似株连的现象,即一个人犯罪,会牵出若干家属甚至全家人因为不举报、作假证明包庇、提供隐匿场所、资助其钱物逃匿以及帮助毁灭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等行为而处以窝藏、包庇罪。这样与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不符。三、国外容隐制度的立法现状近代西方法典中不乏关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规定,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37条、第128条,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157条、第
8、257条等分别作出规定,对知道近亲属犯罪而不告发,故意隐匿、另他人隐匿自己的亲属,为亲属作伪证及其帮助亲属逃脱等行为均不予处罚。及至现代,如《德国刑法典》第257条规定了“包庇罪”,第2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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