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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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和促进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大江东集聚区)内相关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战略定位) 大江东集聚区以集聚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强化现代产业功能、综合服务功能、高端城市功能、一流生态功能,建设成为产业主导、生态优先、服务完善、品质高尚、产城融合的省级现代产业集聚示范区。  第四条(管理机构及授权)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江东集聚

2、区管委会)是杭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大江东集聚区内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授予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在其管理范围内依法行使相当于县级的经济社会行政管理权限;除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统筹的事项以外,授予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在其管理范围内依法行使市级经济社会行政管理权限。第五条(管理机构职责)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依法9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制定、发布大江东集聚区的有关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编制大江东集聚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依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大江东集聚

3、区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四)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负责大江东土地储备、整治、征收补偿管理、农转用报批、项目供地、地籍管理等方面工作; (五)依据授权,对投资项目和经济社会行政管理事项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需报国家、省审批、核准、备案的事项,由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按规定程序上报;  (六)负责大江东集聚区内的经济建设、城市管理和社会事务等方面工作;  (七)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大江东集聚区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工作;  (八)协调海关、检验检疫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金融等单位的工作;  (九)杭州市人

4、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工作机构) 9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若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大江东集聚区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事务,并可根据发展需要,对工作机构的设置进行适当调整。第七条(派出机构)杭州市有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大江东集聚区依法设置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与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工作机构合署办公。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以其自身名义依法行使相关执法权。第八条(财政体制) 大江东区域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建立相对独立的一级财政预算体制,实行统一征收、统一入库、统一结算、统一反映。按照财力和事

5、权相匹配、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负责确定对各街道的财政收支管理体制,合理分配财政资金。第九条(区域合作)大江东集聚区和萧山区应当建立定期沟通、协商工作机制,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享资源,加强土地资源开发、城市统筹发展和重点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共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第十条(规划管理体制)大江东集聚区建立统一的规划管理体制。规划控制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由大江东集聚区9管委会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报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修改和调整的,由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提出方案,

6、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并确认;涉及跨区域重大线性基础设施布局调整的,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应当征求相关区政府、开发区的意见,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由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开发建设) 大江东集聚区实行统一开发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开发建设主体,统一承担大江东集聚区土地综合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跨区域的交通、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由大江东集聚区与相关区政府、开发区共同研究,统一建设标准、建设时序,各自负责建设,并协商确定项目的具体出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方式。第十二条(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

7、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大江东集聚区土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三条(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受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大江东集聚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9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应当确定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前款规定的征收补偿行政行为的有关事务工作。第十四条(生态保护)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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