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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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田县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慈善总会在政府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应有作用,确保用好慈善资金,根据《青田县慈善总会章程》,结合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救助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救助对象名单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三条救助资金的发放,采用集中发放、上门送达、委托发放等方式。(一)医疗救助第四条救助范围、对象:本县范围内的困难群体;县内外的赈灾救助;根据捐赠者意愿的定向救助;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第五条救助标准1、参加医疗保险的住院患者,经医保报销和有关部门政策性医疗救(补)助后,仍然生活

2、困难的,可以给予救助,但年累积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2、须门诊治疗的下列特殊疾病患者的救助:(1)、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长期接受化疗、放疗者,累计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4(2)、器官移植后三年内接受抗排异治疗者,累计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3)、尿毒症长期血透、腹透患者,累计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4)重症肝炎晚期合并肝硬化者,累计年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5)对患重病须医疗康复和慢性病长期门诊治疗的,酌情给予救助。3、对接受器官

3、移植手术和重大疾病需手术治疗者,酌情给予救助;对年龄小于50周岁且以配型成功可进行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恶性血液系统疾病患者,酌情予以重点补助。第六条对患急重病急需住院治疗,由于确实困难无能力预缴住院押金者,凭医院诊断证明,给予救助。第七条犯罪、自杀、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者不属于救助范围。第八条其他特殊情况另行酌情处理解决。第九条办理程序:需救助者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慈善分会(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由县慈善总会统一印制的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身份证、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住院发票(或医保结算清

4、单)等证明材料。村(居)委、乡镇(街道)慈善分会(工作站)4审核同意后签署意见,上报县慈善总会,本会复审并按规定批准实施救助。(二)学生救助第十条范围对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的在校高中(职高、中专)、大学(全日制)学生。第十一条补助标准:高中每年1000-2000元/人;大学每年4000-6000元/人。定向或者结对的助学标准按照捐赠者意愿实行。第十二条办理程序:需救助者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慈善分会(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由县慈善总会统一印制的助学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身份证、低保证、学生证、成绩单、录

5、取通知书(新生)等证明材料。村(居)委、乡镇(街道)慈善分会(工作站)审核同意后签署意见,上报县慈善总会,本会复审并按规定批准实施救助。第十三条应与教育局、县关工委、团县委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避免出现重复补助现象。残疾人家庭子女和残疾学生由县残联按有关补助政策办理。(三)贫困救助第十四条范围、对象和标准:41、范围、对象:本县范围内的孤儿、“三老人员”、困难重点优抚对象;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2、标准:每人每年500-2000/元。第十五条办理程序:个人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慈善分会(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

6、写由县慈善总会统一印制的救助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村(居)委、乡镇(街道)慈善分会(工作站)审核同意后签署意见,上报县慈善总会,本会复审并按规定批准实施救助。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慈善总会负责解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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