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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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期:2012-05-21   发稿人:税政法制处   【字体:大中小】 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旅游业发展,将旅游业培育成为江苏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实现旅游大省向旅游强省的跨越,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苏政发[2011]69号)的规定,省财政设立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引导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省旅游局负责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申报

2、,会同省财政厅审查确定补助项目及资金,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参与项目的组织管理,审核拨付项目资金,组织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围绕国家和省旅游工作部署,符合全省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正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安全和规范。第二章  支持形式和范围第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分为直接补助、以奖代补两种形式。(一)直接补助。主要用于完善城乡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省级旅游度假(实验)区建设;支持整合全省旅游宣传资源,支持旅游企业参加旅游推介

3、活动,支持开展旅游节庆和推介活动;旅游商品研发、设计和生产,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平台建设;旅游人才培养和旅游教育事业发展。(二)以奖代补。主要用于区域和重点项目的旅游发展建设规划编制;旅游企业(集团)上市;江苏旅游精品和新品线路开发、设计;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等奖励。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旅游公共产品的提供、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整体旅游形象宣传,具体包括:(一)支持建设和完善城乡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主要用于:1.完善城乡旅游公共服务体系。补助对象是:根据省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在市、县、重点城镇(村)和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商业中心、旅游经营场

4、所等新建立的旅游信息咨询中心(点)、旅游救助、旅游消费权益保护、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和旅游志愿服务系统等。2.旅游公共设施建设。补助对象是:根据省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划、部署的在各省辖市、县(市、区)主要道路设置的A级景区及乡村旅游点新建设的、符合《长江三角洲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的景区标识指引牌、道路交通标识指引系统以及在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工业旅游点、自驾游基地新建设的游客服务中心、景区游步道、停车场、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房)、厕所、节能减排设施、供排水系统等。3.旅游信息化建设。补助对象是:根据省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的,由景区、旅行社和住宿餐饮业合作

5、建立的电子信息网络、旅游在线服务、旅游公共服务资讯平台等。4.区域和重点项目的旅游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奖励对象是:经省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遴选出的,对区域旅游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可操作性强、能产生显著带动作用的优秀规划。5.省级旅游度假(实验)区建设。补助对象是:省级旅游度假(实验)区启动阶段实施的游客咨询服务、旅游交通换乘、环境卫生管理、智能安保监控等。(二)支持建立旅游整体促销机制。主要用于:1.整合全省旅游宣传资源,增强媒体宣传效果。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宣传全省旅游整体形象和产品的需要,通过省级及以上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络,重点客源地媒体、户内外媒体,业内专业媒体等

6、投放的宣传广告,根据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支。对经省级旅游、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市县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在省级及以上媒体投放的旅游宣传广告(包括视频、文字、图片、线路和产品宣传、栏目合办等),在其画面或文案中醒目显示或标注江苏旅游宣传口号和江苏旅游标识的,由省财政按其年度广告总投入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2.旅游企业参加旅游推介活动。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全国旅游交易会、境内外促销活动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及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支。鼓励旅游企业参加国家旅游局或国际重要旅游组织举办的各种旅游展览、推介活动,对其发生的展台费用,由省财政按其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3.开发、设计江苏

7、旅游精品和新品线路。省级旅游主管部门邀请客源地旅行商和媒体实地来江苏考察,共同研发(开发)旅游新线路、新产品以及针对客源市场开展市场调研、形象策划、产品促销等发生的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及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支。对省内外旅行商设计、开发并已进入客源市场销售,效果显著的旅游精品和新品线路,经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由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4.开展旅游节庆和推介活动。对于省旅游局主办或与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节庆和主题推介活动,省财政承担部分费用;对于各类具有地方特色的节庆和主题推介活动,根据其活动规模和影响程度等,由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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