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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5
《XX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XX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践行新发展理念,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降低实体经济发展成本,深入实施''工业XX”战略,引导企业扩大规模、加强科技创新,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全面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着力加快实体经济发展、不断增强工业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资金来源与对象第二条引导资金由区财政负责安排,并在年初纳入预算。第三条引导资金面向全区列统工业企业。第三章引导资金设置
2、第四条应税开票销售引导资金(一)年新增应税开票销售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开票销售增幅不低于全区规模工业平均增幅,分别按照其入库税金增量的5%、6%、7%和8%给予引导资金,50万元封顶。(二)首次进入列统且年度开票销售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实体企业,给予引导资金1万元。第五条入库税收引导资金年新增入库税金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按照其入库税金增量的2%、3%、4%和5%给予引导资金,50万元封顶。第六条技术装备提升引导
3、资金(一)年度技术装备投入1000万元(非生产性的设备除外,下同)以上且进行备案的企业,技术装备投入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有效报告确定,按照设备投入总额3%给予引导资金。单个企业(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二)对评定为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引导资金30万元、10万元。(三)对获得国家、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项目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引导资金20万元、10万元。第七条工业用电量引导资金(一)年用电量2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用电量增幅每超过
4、全区增幅1个百分点,给予引导资金0.4万元。单个企业取得引导资金总额不超过4万元。(二)年用电量500-2000万千瓦时的工业企业(含500万千瓦时),当年用电量增幅每超过全区增幅1个百分点,给予引导资金0.2万元。单个企业取得引导资金总额不超过2万元。第八条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引导资金(一)列入国家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名单的,分别给予引导资金50万元和20万元;列入省经信委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名单的,分别给予引导资金20万元、10万元。(二)对新认定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
5、、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的企业,给予引导资金5万元;对新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的企业,给予引导资金2万元。(三)被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数字企业,分别给予引导资金5万元、2万元、1万元。第九条创新能力引导资金(一)对获得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引导资金5万元;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引导资金10万元、6万元;对评定为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引导资金5万元、3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
6、示范企业,分别给予引导资金20万元和5万元。(二)对新建成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按创建级别分别给予引导资金30万元、10万元、2万元;对获得省三星级公共服务平台、市二星级公共服务平台称号的,分别给予引导资金2万元和1万元;对获得省级、市级小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引导资金2万元和1万元。(三)对列入省新产品和新技术目录的企业,按每项给予引导资金3万元;对产品经过省产品鉴定的企业,按每项给予引导资金2万元。第十条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一)凡通过市级以上
7、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引导资金3万元。(二)对年度综合能耗3000吨以上标煤且节能量达500吨标煤并进行节能项目备案的企业,给予引导资金4万元;对年度综合能耗1000吨以上标煤且节能量达200吨标煤并进行节能项目备案的企业,给予引导资金3万元;对年度新增设备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实现节水、节材1万吨以上或综合利用废弃物5万吨以上并进行节能项目备案的企业,给予引导资金2万元。第四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成立全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区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区政府办、财
8、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环保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供电营业部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根据引导资金评选条件,拟定名单,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它相关部门提供实绩数据。第五章申报与审核第十二条引导资金每年评审一次。领导小组提前公布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企业在次年初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书面文件和相关证明资料进行申报。考核结果在次年初公布并兑现引导资金。第十三条对同时符合本办法开票销售、入库税金增长引导资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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