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 (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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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外金[2008]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发挥金融业在现代服务业中的核心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现代服务业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设立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第三条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开透明

2、、鼓励创新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条件第四条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一)用于对新设金融机构的补贴:1、对在江苏省域内新设立的总部性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2、省级各金融机构在苏北、苏中地区新设立的县(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每设立一个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二)使用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项目。(三)使用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重大服务业项目。1、现代物流业。支持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重点物流企业;支持以工业原材料和零部件采购、产品配送为主的制造业物流企业外包,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以商

3、品贸易、批发配送为主的物流中心和运用物流信息系统改造提升传统物流企业。2、商贸流通业。发展商业连锁经营和配送(含农资连锁配送)。支持大型生产资料市场通过信息化手段改造和提升功能。支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城市大型农贸市场副食品安全检测服务体系。3、商务服务业。发展国际化、专业化、贸易型为主导的会展经济;鼓励会计、审计、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业发展连锁加盟,培育企业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大型中介法人机构。4、居民服务业。支持面向城市居民生活服务、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便利性、具有公益服务性质的居民和社区服务业。(四)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和

4、其他需支持的重大服务业项目。第五条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一)符合我省制定的服务业发展规划。(二)符合现代服务业的基本特征。以信息等高技术为依托,与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能运用新的组织方式、管理模式和新技术。(三)能提升制造业水平、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能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示范作用明显的。(四)项目已开工建设。(五)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贷款项目合同完备,其中市、县财政已安排相应配套资金的项目可优先考虑。第六条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经营,具

5、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四)企业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利润总额同比增长。第三章资金分配办法和支持方式第七条对在江苏省域内新设立的总部性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一)对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贴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补贴8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补贴500万元。(二)上述新设立机构购买自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五年内按年租金给予5%的补贴。第八条省级各金融

6、机构在苏北地区新设立县(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的,每设立一个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在苏中地区新设立县(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的,每设立一个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60万元。第九条除按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规定用于对新设金融机构一次性补贴以外,其余全部用于对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支持第四条第二、三、四款所列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而发放贷款的利息抵补。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不超过利息发生总额。原则上项目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  第四章职责分工第十条省财政厅负责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审定下达金融

7、业发展专项资金,负责对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第十一条省发改委负责组织各级发改委系统做好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受理工作,牵头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等工作。负责对服务业项目进行审核把关。第十二条省金融办配合省财政厅对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十三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对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贷款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查第十四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发布的项目申报工作指南,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向同级市、县(市)发展

8、改革委申报。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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