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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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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移交协议书甲方:深圳市坑梓龙田股份合作公司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龙兴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黄迎春电话:0755-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0755-见证方:深圳市坪山新区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0755-鉴于:一、根据《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深府〔2013〕1号)等“1+6”文件精神,甲方决定响应政府政策号召,将自有的宗地编号为G14103-8053的符合规划的合法工业用地(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龙田社区龙田路以南、宝龙路以东,总用地面积29004.05平方米,其中含零星国有用地约335平方米),交给政府完善用地手续
2、后,在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二、为满足甲方长远发展需要,甲方已同意将G14103-8053号第5页共5页宗地交给政府公开交易,乙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乙方(即土地竞得人)应符合基本准入条件;(二)乙方(即土地竞得人)在G14103-8053号宗地所从事的产业应当具有长远发展前景、符合政府产业规划;(三)乙方(即土地竞得人)近年经营正常,发展良好。上述条件最终以交易中心发布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号,以下简称《出让公告》)确定的竞买申请人主体资格条件为准。三、交易中心依法组织了G14103-8053号宗地的挂牌出
3、让工作,乙方符合前述条件和《出让公告》要求,经深圳市坪山新区管委会审查,取得了竞买申请人主体资格。年月日,在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大厦三楼交易大厅,经公开交易,乙方以人民币元竞得G14103-8053号宗地土地使用权,并取得该宗地的《成交确认书》。四、年月日,乙方经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地合字[2013]号)取得G14103-8053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一)根据规划要求,G14103-8053号宗地土地用途为普通工业用地,总用地面积29004.05平方米(其中原国有用地面积约335平方米)
4、,容积率3.5第5页共5页,土地使用年期50年。(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原国有用地所占比例后(约100341.68平方米),其中20%的物业(约20068.34平方米)由乙方(即土地竞得人)出资建成后无偿移交给甲方。移交的物业须为框架混凝土结构厂房、宿舍,厂房2栋(每栋建筑面积约8500平方米),宿舍1栋(建筑面积约3070平方米),待工程方案设计获批后再另行确定厂房及宿舍位置。移交的物业建筑成本按厂房每平方米2500元以上、宿舍每平方米2600元以上标准计算。(三)无偿移交甲方的约20068.34平方米的建筑由乙方出资并依土地使用权
5、出让合同的约定如期建设,明确开工及竣工时间,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四)上述应无偿移交甲方的物业,乙方须于工程竣工验收后的12个月内办理红本房地产证并登记至甲方名下,移交物业的手续与相关税费由乙方负责。(五)就上述物业返租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予以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六)若乙方未能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含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如期竣工,导致延迟向甲方交付物业的,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每月按物业当时的市场租金价格的2倍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交付物业为止。二第5页共5页、为顺利实现本次合作,双方将在本协议签订后,共同指派具体工作人员,成立项目
6、合作小组,明确分工,加强双方的信息联系与沟通。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确定的基本原则与甲方另行签订合作的有关协议,具体确定双方合作内容。否则,乙方应赔偿因此导致甲方的经济损失。四、为顺利推进G14103-8053号宗地的开发建设,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按本协议确定的原则就该宗地的具体开发事宜签订相关补充协议,明确双方在宗地开发建设上的权利义务。五、双方在谈判和尽职调查中获得对方的商业资料与信息,投资条款和投资条件均为保密信息,除非有法律另外的要求或政府相关“三资”交易管理的规定,否则双方不得向外披露有关的内容。六、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
7、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本协议一式伍份,双方各执贰份,见证方壹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5页共5页甲方:深圳市坑梓龙田乙方:股份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迎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或授权委托人)见证方: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时间:2015年月日签署地点: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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