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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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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保全業法之剖析郭志裕中華保全協會秘書長目次壹、前言貳、本法規範目的參、本法立法沿革肆、1991年與2000年內容與缺失檢討伍、2003年與2012年修法內容說明陸、台灣現行保全業法之說明柒、未來台灣保全業法修法方向捌、結語摘要台灣保全業從第一家於1978年創立,而保全業法1991制定迄今也有22年。筆者從事保全業之研究,從1988年完成「保全業維護治安功能之實證研究」的碩士論文,到2009年「私人保全發揮犯罪預防功能之研究」的博士論文,都是以健全保全業之發展,期望保全業相關法制之健全為目標。如今從公職轉入私人保全業服務,有幸擔任中華保全協會秘書長,從事兩岸保全保安之交流。適逢第一屆兩岸
2、保全保安研討會召開,特將台灣保全業法從歷史沿革,和內容介紹作一剖析,以饗兩岸關心保全業的產、官、學從業人員。野人獻曝,疏漏難免,敬請指正。關鍵詞:保全業、保全業法22壹、前言台灣保全業從第一家於1978年創立,而台灣保全業法1991制定迄今也有22年。筆者從事私人保全之研究,從1988年完成「保全業維護治安功能之實證研究」的碩士論文,到2009年「私人保全發揮犯罪預防功能之研究」的博士論文,都是以健全保全業發展為職志,期盼保全業相關法制之健全為目標。適逢今年2013年第一屆兩岸保全保安研討會在北京召開,特將台灣保全業法從歷史沿革與未來發展,作一完整剖析,以饗兩岸關心保安保全的產、官、學從業
3、人員,並期待大家一起關心兩岸安全產業之發展。貳、本法規範目的1.為健全保全業之發展2.為保障國民生命、財產之安全3.落實依法行政原則,作為國家機關管理保全業之依據4.兼顧業者營業權與消費者權益之保護叁、本法立法沿革一、起草階段由於民間對保全業務之需求殷切,台灣行政院乃於八十年代指示有關單位,對保全應研擬相關法令加強輔導管理,於是警政署派員考察日本民間警備業之經營狀況,並參酌台灣22社會經濟發展及日本「警備業法」之規定,研擬「保全業管理規則」草案,經行政院各部會多次研商修訂後,於1988年經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歷經三年,始於1991年12月30日以「保全業法」名稱完成立法程序並經總統公布施
4、行。二、第一次法案--1991年立法公布時間為1991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六九0三號令制定公布「保全業法」,制定公布全文二十三條。三、第二次法案—2000年修正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為主管機關之規定。修正時間為2000年7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OO一六六一八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條文。四、第三次法案—2003年修正針對十年實施經驗,進行全面檢討修正。項目如下。修正時間:2003年1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二OOO一一七OO號令增訂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二、第十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五、第四次法案—20
5、12年修正為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施行。檢討修正相關影響人權條文。修正時間:2012年1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OOOO22二五九七五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十條之一、十三條、十六條條文。肆、1991年與2000年內容與缺失檢討一、1991年與2000年立法原則(一)申請許可制經營保全業務者,應檢附申請書、營業計劃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於取得許可證後,始得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其設立分公司者,亦同。(二)最低標準規範,包括1.資本:最少四千萬元,每增一分公司須增加二千萬元。2.設備:須有固定專用之營業處所、自動通報紀錄情況管制系統設備、巡迴服務車等
6、。3.保險:應向財政部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險至少一千萬元,個人傷亡一百萬元,每一事故人員傷亡五百萬元,財產損失二百萬元。4.保全人員:(1)、年齡20~65歲,(2)、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或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執行完畢滿一年者。(3)、未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或前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執行完畢滿一年者。前項第二款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係出於過失者,不在此限。須經主管機關查核。5.服裝:22執行業務應著定式服裝,其式樣顏色標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6.契約:受任辦理保全業務,應訂立書面契約,其應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7.訓練:僱用
7、保全人員應施予一週以上之職前專業訓練,對現職保全人員每個月應施予四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三)無過失賠償責任:應負責監督所僱用之保全人員,並防範其侵害委任人權益。其保全人員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委任人之權益時,與行為人負無過失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二、有關缺失經近十年來的實施,根據筆者研究及主管機關每半年至各保全公司實際調查,發現存有下述缺失:1.借牌給無照者經營。2.公司資本不實,設備不實,且未落實訓練。3.保險之自負額或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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