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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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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审计厅审计质量控制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及其他相关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6号令)、《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厅实施审计项目及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实行审计项目质量全过程控制制度。对审计计划、审前准备和审计实施、项目审理、审计执行四个环节及相关审计业务会议和审计档案,实行质量控制。 第四条 实行审计项目质量检查、评比、奖励和质量
2、责任追究制度。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职责和权限进行审计工作。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下列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二章 审计计划管理的质量控制 第七条 计划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被审计对象资料数据库,动态掌握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监督的情况,为科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打好基础。第八条 制定年度审计
3、计划,应当在法定职权内,围绕党委、政府的经济工作中心和社会热点问题,结合审计署的要求,联系本厅实际,合理整合审计资源,科学确定审计覆盖面,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人员、时间和经费要求。第九条 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当对审计项目提出审计目标大纲,作为指导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基本要求和考核审计项目效果的重要依据。审计项目目标大纲是指对审计项目应当审计的主题事项和应当达到的主要目的。确定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相关政策; (二)党委、政府、人大、审计署和有关部门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三)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经验; (
4、五)审计执法时限和经费预算;(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计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目标大纲要求进行审核会签。20/20第十条 审计项目计划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计划部门于每年十一月编制次年计划草案,对立项依据、目标大纲、审计范围、实施时间、计划工作量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和测算。测算审计项目现场审计计划工作量,应当符合行政执法时限的要求。(二)计划管理部门于每年十二月将次年计划草案通过审计专网以公告的形式在厅内征求意见。 (三)计划管理部门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计划草案进行可行性论证,重点审查审计项目的管辖权是否合法,审计项目及其目标大纲是否突出本厅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审计的覆
5、盖面是否合理。在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审计计划草案。 (四)召开厅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并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五)计划管理部门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年度审计计划,以厅下行文形式下达本厅有关业务部门和下一级审计机关执行。(六)报审计署备案。第十一条 审计署统一组织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的项目和授权审计的项目,应当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统一管理。第十二条 年度审计计划一经下达,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必要调整,应当由实施审计业务处提出书面调整建议,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调整原因以及调整产生的影响进行说明。一般审计项目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由计划管理部门通知变更;重要审计项目变更需提
6、交厅审计业务会议审议,报厅长决定。 第十三条 本级党委、政府临时交办事项,经厅长批示后,由计划管理部门补充计划项目,下达有关审计业务处执行。 第十四条 公民来信、来访举报需要查处的重大事项,由厅办公室信访承办人员登记,交由计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厅长审定后,下达有关审计业务处执行。第十五条 实行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实施审计业务处应当按季度将年度审计计划执行情况报送计划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厅实施审计业务处的审计计划和统一组织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授权审计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章 审前准备和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一节 审前调查的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实施审计业
7、务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大纲和审前调查成本控制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实施审计业务处负责人可以指定审前调查组组长。第十七条 审前调查前,应当制定审前调查提纲。审前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持本厅介绍信并出示《行政执法证》。20/20审前调查主要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情况: (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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