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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湖南省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 - 湖南省审计厅》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湖南省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2014年1月24日公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0号)要求,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2013年8月至9月,审计署统一组织长沙特派办和湖南省各级审计机关,投入4774名审计人员,按照“见人、见账、见物,逐笔、逐项审核”的原则,对省本级、14个市(州)、122个县(市、区)、2081个乡镇(以下分别简称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的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审计内容包括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以及债务人出现债务偿还困难时,政府需履行担保责
2、任的债务(以下简称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债务人出现债务偿还困难时,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以下简称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是指需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属政府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由政府提供担保,当某个被担保人无力偿还时,政府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是指政府不负有法律偿还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偿债困难时,政府可能需给予一定救助的债务。后两类债务均应由债务人以自身收入偿还,正常情况下无需政府承担偿债责任,属政府或有债务。以上三类债务不能简单相加。。此次共审计4369个政府部门和机构、7622个经费补助事
3、业单位、155个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和其他单位1526个—10—,涉及43281个项目、142444笔债务。对每笔债务,审计人员都依法进行了核实和取证,审计结果分别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全省各级政府的意见。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一、近年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主要措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性债务问题。2011年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化解存量债务,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等,取得一定成效。(一)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逐步完善。2011年以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4、进一步强化了政府性债务管理。同时,省政府建立了偿债准备金制度,试行了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制度。2011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共出台债务管理制度166项,从债务举借、资金使用、偿还及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加强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统计管理和动态监控。(二)债务风险防范措施不断强化。一是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了对债务举借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如教育、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加强了对高校政府性债务举借的审批和控制。二是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存量债务。2011年以来,湖南省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出台措施对2010年底的部分存量债务进行了
5、清理化解—10—。如地方普通高校银行贷款余额由2010年底的102.55亿元下降至2013年6月底的35.31亿元,下降了65.57%。同时,对2005年以前形成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等历史债务64.56亿元进行了清理化解。(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能力有所提高。湖南省进一步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通过增资扩股,采取融资与建设、运营相分离等方式,提高了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债能力。2013年6月底,省市县三级融资平台公司平均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比2010年下降了3.61个百分点。二、政府性债务规模及结构情况截至2013年6月底,全省政府负有
6、偿还责任的债务3477.89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733.41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3525.99亿元(详见表1)。根据近年来地方政府性债务在举债主体和融资方式上出现的新情况,本次审计,在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中,包括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33.45亿元;在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中,包括了地方政府通过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新的举债主体和通过BT(建设-移交)、融资租赁、垫资施工等新的举债方式为公益性项目举借,且由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725.37亿元。表1全省政府性债务规模情况表单位:亿元年度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
7、府债务,下同)政府或有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10—2012年底3157.31691.853125.522013年6月底3477.89733.413525.99地方政府性债务具体情况是:——从政府层级看,省级、市级、县级、乡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分别为488.37亿元、1120.75亿元、1753.91亿元和114.86亿元;省级、市级、县级、乡镇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分别为108.25亿元、435.98亿元、186.32亿元和2.86亿元;省级、市级、县级、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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