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解决规则的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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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纠纷解决:规则的不确定——一个解释框架1张静提要本文旨在认识中国地权纠纷的解决机制,解释土地规则为何不稳定。由于政治和法律各自的活动领域及原则未经区分,中国基层地权纠纷的解决遵循利益政治逻辑,而不是法律衡量逻辑。利益政治的特点在于:不是根据法律规则辨认地权主体及其正当利益,而是允许当事各方通过力量竞争,“确定”对自己有利的处理规则。因而,土地纠纷的结果受到力量对比的强烈影响,势力大者在影响结局中优势明显。这样,地权纠纷虽然貌似法律和经济问题,而实际内容却是政治和社会性主题——不同理念、利益、身份和权利的社会平衡结构未形成,缺乏对权利的法律界定“生产”认可(合法

2、化)的社会机制,因而产权规则难以制度化。土地纠纷规则不确定政治逻辑合法化机制问题最近几年,中国乡村社会发生了大量土地纠纷。在纠纷中,人们分别引用不同的政策法规说明自己“正确”:一些人援引土地承包合同,认为土地是承包户(在承包期间)专门使用的财产,其生产价值应当属于承包户;另一些人则援引土地法中“集体所有”条文,认为它属于(村庄所有成员的)公共财产,其价值应当由所有村民共同分享;还有一些人援引一般的“公有制”理念,认为土地是公家的,应当由“公家”机构或人员、即政府来决定如何处理。这些纠纷的焦点在于,使用土地产生的价值应如何分配、由谁来决定这种1本文首次作为会议论文在“

3、法律与社会”国际研讨会(2002年10月,11-12日)上宣读,后应北京天泽经济研究所之邀,在233次双周研讨会上再宣读。作者感谢矛予轼、盛洪、王亚新、强世功、张敏、郭星华等学者的评论。本文首次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1期,在此又经修改。2分配。显然,不同的人认同的分配规则不同。如果把这类价值连同土地资源一起,看成是乡村社会一般意义上的社会财富,那么,上述土地纠纷的中心问题,在于确定这类财富分配的规则。从研究的角度看,这实际上包含了三个更具体的问题:第一,土地财富按照什么规则分配;第二,由谁来决定、实施这种分配;第三,土地分配规则的合法性来源,即它以什么途

4、径获得社会承认、并能够作为实践中的分配依据。本文希望透过土地纠纷案例,对土地使用规则不能确定的原因给出解释。这个研究方向在理论上的意义,是寻找影响规则确定的要素、并建立一个解释框架,使之可能对乡村社会的秩序形成现象提供认识。本文的问题视角采取韦伯式的(Weberian)法律社会学立场。在对法学和社会学两种“法律观念”进行区分时,韦伯注意到,法学的法律观念关注法律的内在效力,社会学的法律观念则倾向于关注社会成员承认并履行法律规则(即使之有效)的现实。2人们已经注意到,中国不缺少关于土地的法律和政策,尽管它们符合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定义,但并非在任何条件下都能发挥作用。

5、为什么这些法律缺少实际效力?从法律的角度是法律条文不够清楚或不够尽合理,从法律社会学角度看,需要从使规则获得承认的社会行为中寻找解释。在这里,“规则”泛指行为需要遵循的东西,它以一些基本原则为基础,对行为的预期进行制度化和标准化。规则包含正式(法律)和非正式(习惯、约定)的方面。如果合法性的基本定义是广泛的社会承认,我们也可以说,不具效力的法规对社会行为不具有制度化作用,即社会成员并没有真正“授予”一些规则以(可实行的)合法性。这样,如果以土地问题为案例,我们关注的问题就变成,社会如何选择某种土地使用规则?这种选择过程遵循什么逻辑?那些社会因素、以及怎样影响了规则的

6、确定?一些法律规则为何不能制度化?我希望指明,在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未经分化(区分)的社会关系结构下,不存在包含限定性合法性声称的统一行为原则系统,结果是多种行为原则和规则并存、并分别有着各自的象征合法性。它们分别被不同的人群承认,通过力量竞争被选用实行。根据利益政治的逻辑,这些竞争受到下列因素支配:执行者身份,影响力(包括人数、势力或权力)、对“公共需要”的阐释能力(说明某项规则适合本地情况或更多人利益)。这样,规则的执行过程同时也就是规则的选择过程,它遵循利益竞争、而非规则(法律)衡量原则。这导致了社会规则的不确定秩序。我认为,这一描述性模式不仅有助于认识现阶段大

7、量土地纠纷的性质,还可以在一般意义上解释中国社会法律规则不能确定的社会原因。2MaxWeber,EconomyandSociety:AnOutlineofInterpretiveSociology,Vol.1,311;参见郑戈,“韦伯论西方法律的独特性”,“思想与社会”第一辑,《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3法学与经济学提供的知识在学者中间,对中国土地规则的不确定事实似乎不存在大的争议,然而,对于这种不确定的原因解释各有不同,它们很大程度上受到研究者专业背景和问题意识的影响。先看法学角度的解释。普罗斯特曼根据他和同事对中国七个省市中240家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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