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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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六十三号第一条为规范赣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切实保护赣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赣州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赣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赣州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知晓,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赣州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认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四条赣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赣州市知名商标的组

2、织认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赣州市知名商标的推荐、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赣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第六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创造条件,鼓励其提-7-高产品质量和信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产品。第七条赣州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连续2年合法使用的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3、;(二)该商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声誉,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年产量、销售额、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五)商标所有人或者授权使用人品牌保护意识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无商标侵权行为。第八条申请认定赣州市知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三)商标注册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商标使用人的,还须提交该商标使用许可的证明材料);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近2年的产量、销售额、税收、市场

4、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以及在市内同行业排序情况的有关材料;  (五)该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材料。-7-第九条赣州市知名商标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第十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设立的赣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称认定委员会),具体负责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组成办法以及赣州市知名商标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第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自然人和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认为自己所有或者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

5、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市属以上企业可以直接将申请材料提交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二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赣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推荐或者不予推荐的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之日起20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

6、限期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第十四条-7-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告决定受理的申请人及其商标名单,公告期限为3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应当征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如实提出书面意见。第十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以及收集的有关意见进行整理,在认定委员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送交认定委员会委员审查。认定委员会委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提交认定的商标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评价。第十六条认定赣州市知名

7、商标,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认定委员会委员参加,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认定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认定为赣州市知名商标。第十七条认定为赣州市知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相应证明,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告。未被认定为赣州市知名商标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赣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授权使用人自认定公告之日起,在其知名商标所指的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可以使用“赣州市知名商标”字样。-7-未被认定为赣州市知名商标或者未经赣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包装、装

8、潢、说明书、广告、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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