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和《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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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征求废止《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和《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意见的公告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在前期对我市现行有效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基础上,拟对政府规章《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和《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进行废止。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人员可以在2018年4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登陆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www.sz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中部的“立法草案意见征集”,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

2、将意见寄至: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10号楼,邮政编码:215004)。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zfgc@163.com。附件:1.《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2.《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8年3月23日附件1: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2000年12月2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2004年7月22日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决定》修正2004年7月2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62号令公布自2001年2月

3、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指公路、公路桥梁、渡口、航道、船闸、港口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等交通专业工程。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四条苏州市、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受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交通

4、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第六条质监机构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受上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市质监机构根据委托承担以下主要职责:(一)制定全市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归口管理、检查、指导本市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和工程试验室的工作,组织本地区监理人员和试验人员业务培训;负责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试验室及人员的资质管理;(三)参与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投标单位的资质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四)参与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

5、计会审;(五)组织工程质量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六)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重大交通工程质量事故并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七)负责完工工程的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工作,并参加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  (八)参与省、国家级“三优”交通工程的核验;(九)组织交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的质量监督资格的初审和业务培训。第七条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从工程招标投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届满为止为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期。第八条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

6、当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施工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二)《监理合同》副本、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证明;监理工作计划、监理试验室的资质及装备清单和试验室人员名单;(三)施工组织设计副本;(四)工地试验室装备清单和人员名单,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体系、人员名单及其资格等。经质监机构现场核实后,建设单位方可向有关主管部门申办《开工报告》。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第九条质监机构对申请办理质量监督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

7、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大纲,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抄报上级质监机构。第十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应当接受质监机构的监督。质监机构在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随机质量抽查中,可以使用、调阅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与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检测试验报告,可以对受监督工程的各个部位拍照和录像。第十一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质监机构应当按工程质量监督大纲的内容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一)对监理单位的工作程序、工程试验室、检测方法、数据处理以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检或核验;(二)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体系和规章制度

8、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在收到建设单位报告后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质监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或检查后,应当根据工程情况向建设单位发送《交通工程质量现场抽查意见书》。第十二条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质量评定(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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