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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淮安市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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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发文单位:淮安市人民政府文  号:淮政发[2001]34号发布日期:2001-3-6执行日期:2001-3-6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淮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提高本市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本办法所称的淮安市知名商标是指本市范围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淮安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 淮安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 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淮安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淮安市知名商标。  第五条 淮安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坚持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认定淮安市知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申请认

3、定淮安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企业综合效益好,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税、出口量、创汇额等),在市内同行业中领先;  (四)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高的销售额或广泛的销售地区;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达到省

4、内先进水平,并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  (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八)近3年内未发生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或用户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商标注册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可以通过其所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淮安市区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认定知名

5、商标,应当填写《淮安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第九条 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受

6、理申请后,应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进行调查核实或征询意见,并在2个月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十二条 对被认定为淮安市知名商标的,由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淮安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淮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淮安市知名商标”字样,同时应当标明认定有效期限。  第十四条 淮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其产品在市场

7、上的竞争能力,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冠“淮安市”字样或将自己的知名商标作为企业的字号使用。  第十五条 准安市知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自知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二)其他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免造成混淆,引起消费者误认;  (三)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知名商标;  (四)知名商标

8、被侵权假冒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将及时严肃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淮安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由该知名商标所有人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对被认定为淮安市知名商标的,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定驰名商标。  第十八条 淮安市知名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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