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铜陵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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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铜陵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12年8月9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12日市政府发布的《铜陵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市长:侯淅珉2012年9月3日 —7—铜陵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兴市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著名商

2、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具有较高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享有较高信誉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第三条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在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集中评审、公开认定的方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知名商标的组织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铜陵市知名商标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根据商标所指商品的类别和

3、特性,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工作。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含派出分局,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的知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含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争创铜陵市知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7—有关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第二章申请和认定 第七条申请知名商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市

4、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满2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三)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或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五)商标所有人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具有较好的社会诚信和责任意识,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第八条申请知名商标,申请人应当将下列材料报所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

5、审:(一)《铜陵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五)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或省内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材料;(六)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七)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7—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材料,还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

6、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审计报告。第九条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5月初开始受理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审。异议成立的,可以直接受理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复审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7、审查期间,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的意见。符合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提交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知名商标评审和认定活动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第十一条经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知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或本部门网站上发布审查公示,公示期为15日。社会公众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评委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内无

8、异议的,应予公告认定。第十二条通过评审认定的知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铜陵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知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应当自审查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完成。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知名商标:(一)提供虚假认定材料的;(二)商标所有人在申请知名商标认定期间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7—(三)违反认定程序的;(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知名商标每年至少评审认定一次,有效期为4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其所有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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