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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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霍邱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7号)、《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和《六安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霍邱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

2、法。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审议县城规划区土地储备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县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承担县城规划区土地储备的实施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承担土地储备具体实施工作。县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审计、城管执法、环保、重点工程管理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11-第四条 土地储备坚持政府调控、优化配置、显化资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计

3、划、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第五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土地储备机构按季度将土地储备数量、储备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报县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县土地储备机构报送下一年需要储备土地的安排情况,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县政府,根据县政府审核批准情况,会同县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根据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形势分析等,编制全县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

4、备资金纳入年度计划安排。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县土地储备机构报送本年度储备土地计划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第七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年度储备计划经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含:-11-(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5、六)年度储备土地资金需求总量。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明确储备土地规划用途、面积、位置、所需资金等具体内容。第九条 年度储备计划的编制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编制单位,科学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和实施时序。第十条 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的依据。未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原则上不得进行储备。确需调整土地储备计划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章 范围和程序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11-(

6、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集体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十二条纳入储备的土地必须产权清晰。土地纳入储备前,县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程序的合法性及土地权利(包括他项权利)等情况进行核查。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已设立土地他项权利未依法解除的土地,不得纳入土地储备。对有疑似污染的土地进行收购,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造成场地污染的建设用地

7、使用权人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造成场地污染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担治理修复责任。第十三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进行收储,拟收储地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工作由县住建部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牵头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由县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第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土地收购申请表;-11-(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建设用地使

8、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不动产权证书;(五)其他与土地收购相关的证明材料。第十五条以收购方式储备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填报《土地收购申请表》,同时向县土地储备机构提交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二)权属核查。县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界限、用途、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无产权证的土地、房屋由县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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