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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普洱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普洱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和城市土地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
2、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和县(区)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备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四条市、县(区)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征收转用报批、权证发放登记等相关工作;各县(区)政府负责征收转用组件报批、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等。第五条本市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除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用地外,未经储备的土地一律不得供应。第六条建立土地储备支出审核与
3、拨付制度。土地储备机构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支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及时拨付土地储备支出;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组织相关评审和审计。第二章土地储备机构及其管理职责第七条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全市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收储、整理、供应等规划和计划。主要负责实施市辖区范围内土地的储备工作。市与县(区)两级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签订联合储备协议,约定土地收储、整理和收入分配,进行县(区)的土地储备。第三章计划和管理第八条市、县(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市场调控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4、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列入城乡规划建设的基础设施周边土地、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等项目涉及的土地。第九条土地储备实施计划管理。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由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应包括: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和类别;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末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融资需求;储备土地供
5、应预测收入等。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和供应,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未列入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进行储备及供应。确需调整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四章范围、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政府储备范围:(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和统一征用、转用的土地;(二)以划拨或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按照城市规划需变更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三)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变更用途为工业用地
6、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五)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的土地;(六)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七)依法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八)土地使用者未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价款,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开发、依法收回的土地;(九)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而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土地;(十)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收回使用权的土地;(十一)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十二)依法没收的土地,
7、人民法院裁判处分的土地;(十三)政府依法指令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十四)其他依法应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第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应当编制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区)土地储备机构编制的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土地的范围、面积、现状;(二)土地的权属关系、用地手续批准情况等;(三)储备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地块的规划条件;(四)征地拆迁费(收购补偿费)、前期开发整理费用、税费、融资利息、土地储备管理费等土地储备
8、支出;(五)储备地块的筹资方案;(六)计划土地供应方式和价格;(七)土地出让价款的付款方式、缴库时限、交地时间、用地开发要求等土地交易条件说明;(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五条对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配合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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