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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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60605(颁布时间)20060801(实施时间)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文号)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土地储备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管理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及经费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经市政府四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二00六年六月五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

2、规定,将政府依法通过征收、转地、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必要的整理和日常管理,再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第四条 本市储备土地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土地储备管理应遵循守土有责、合理利用、规范公开的原则。第五条 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市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及土地资源利用的实际情况拟订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

3、是市土地储备的承办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组织对全市土地供需状况的调查,为政府职能部门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提供服务;(二)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制定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对政府依法通过征收、转地、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储备管理,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四)负责筹集并按规定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五)其他与土地储备相关的工作。第二章 土地储备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一)政府统一征收后尚未出让的;(二)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可建设用地;(三)政府依法收回的;(四)政府以收购方式取得的;

4、(五)政府以置换方式取得的;(六)挖山、填海形成尚未出让的;(七)其他需要储备的。规划已确定为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城市公园、郊野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海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并已确定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的,不纳入土地储备。第八条 政府收购的土地包括:(一)因城市规划的调整,非经营性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等,改为商业、住宅、办公、酒店等经营性用途需要收购的;(二)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购的;(三)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四)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五)国有企业改制需要收购的;(六)旧城区改造需要收购的;(七)其他需要收购的。第九条 土地收购由市

5、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实施。采取收购方式储备土地时,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拟订具体地块的收购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第十条 收购方案被批准后,市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公告基准地价的,市政府可以优先购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转让价格与该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后一个工作日内,市土地储备机构书面通知土地登记机构注销被收购土地的原房地产权利登记。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管理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来源、土地用途、地上建(构)

6、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严格实行储备土地入出库制度,进行动态管理。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定期将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实现资源共享。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自行负责储备土地的整理和日常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委托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招投标规则并对招投标实行监督管理。储备土地委托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定的统一的合同文本。第十五条 市储备土地的整治和日常管理包括:(一)设立界桩、标志牌、围网,进行必要的简易绿化;(二)开展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

7、为;(三)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已补偿的经济作物、构筑物等;(四)对危险地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牌;(五)其他与储备土地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在保障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短期合理利用(以下简称短期利用)。储备土地短期利用不需办理储备土地出库手续。储备土地短期利用只能用于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用途,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短期利用期间,不得兴建永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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