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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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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核查员的监督管理,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是指对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核查员,是指受聘于第三方核查机构,从事碳排放核查活动的专业技术
2、人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实施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员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省政府设立由分管省领导任组长,省发改委主任为副组长,省直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以下简称“省碳交办”),负责受理第三方核查机构进入名录库的申请,并对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员及其核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省经济信息中心具体承担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五条第
3、三方核查机构从事核查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守信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核查员对其从业务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录库确定第七条省碳交办建立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列入名录库的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事业法人开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中资法人机构;(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开展核查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和必
4、要设施,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承担责任的能力;(三)具备规范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1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技术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整改处理等相关规定;(四)具有8名(含)以上专职核查员,且核查员在碳排放核查等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五)近3年内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碳排放核查项目;或近3年内承担过国家或我省碳排放核算方法、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3项;或近3年内在温室
5、气体控制和管理领域完成不少于3项省级及以上课题;或近3年内从事过省级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项目总计不少于3项;(六)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承诺为服务对象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第九条申请列入名录库的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第三方核查机构,除需要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外,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机构或主要负责人近三年内完成的CDM项目、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或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等项目总计不少于8个。第十条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
6、共和国公民,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第三方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四)具备国家和省级碳排放核算方法、企业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CDM项目审定与核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省级以上项目节能量审核或能源审计等领域的审核经验;(五)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第十一条第三方核查机构申请纳入名录库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并加盖公章:(一)第三方核查机构申请表(见附件2);(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
7、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四)最近3年本机构或主要技术负责人相关可核实的业绩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五)组织机构图、人员职责说明、核查员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性文件、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六)符合性声明,包括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不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的声明、保密承诺声明、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等。第十二条核查员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核查员登记表(见附件3);(二)身份证复印件;(三)最高
8、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四)具备国家和省级碳排放核算方法、企业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CDM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省级以上项目节能量审核或能源审计等领域审核经验的证明。第十三条省碳交办根据核查任务的要求或名录库变动情况,及时发布征选第三方核查机构公告。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向省经济信息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在收到第三方核查机构申报材料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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