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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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开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流程根据《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津财库[2013]6号)文件规定,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其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均实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制度。预算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公积金账户,不需要经财政部门审批、备案。第一部分银行账户的开立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流程为:(一)预算单位通过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账户开立申请】录入账户信息,上传附件后送审。附件为以下证明材料的电子版:1.“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加盖本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在报告中要详细说明本单位

2、申请开户的理由及相关情况,包括开户名称、性质、用途和使用范围,开户依据和开户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注:二级预算单位开立账户必须经一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向区财政局国库科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的同时,提供一级预算单位书面同意证明(加盖主管部门公章,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2.根据办理账户的类型(基本账户、专用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等),依据账户管理办法要求,上传相应的文件依据。3.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应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参会人员签字。注:预算单位如开立零余额和公务卡结算账户,仅需上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

3、报告”。(二)打印《天津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一式三联),加盖本单位公章、本单位负责人签章、财务部门章(党费、工会、食堂账户加盖经办部门章)、财务部门负责人人名章。注:二级预算单位需报送一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签章。(三)预算单位向区财政局国库科报送上述材料的纸质版。(四)区财政局国库科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相关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签发《天津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五)预算单位应在财政部门签发《天津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提出申请开立相应的

4、银行账户。(六)预算单位在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返回加盖开户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批复书回执,同时向主管部门备案开户信息。(七)区财政局国库科根据回执,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将账户信息录入财政账户管理系统,对预算单位的账户进行动态管理。第二部分银行账户的变更(一)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不需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但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1.单位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3.单位主管部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4.因开户银行原因(如系统升级)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5.开户银行网点撤并或网点名

5、称变更,但不改变银行账号的。(二)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流程为:1.区预算单位按规定不需报经区财政局审批的变更事项,可直接凭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2.预算单位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账户变更申请】录入变更后账户信息,上传附件后送审。3.打印《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一式三联),加盖本单位公章、本单位负责人签章。注:二级预算单位变更账户信息需经一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签章。4.向区财政局国库科报送《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并附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

6、正本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变更申请书复印件(因银行原因变更账号除外),报区财政局国库科备案。(三)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向区财政局国库科提出书面申请(二级预算单位需要变更开户银行,首先要经一级预算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同意证明),详细说明变更账户的原因及相关情况。并同时填写《天津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和《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撤销原银行账户,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销户信息。同时按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新账户开立审批手续,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如数转入新开立的账户。第三部分银行

7、账户的撤销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流程为:(一)预算单位发生《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所列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撤销有关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二)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应及时办理撤销账户备案手续。在银行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账户撤销申请】,上传附件后送审。附件包括:该账户开立时的审批表(单位联)原件,并提供银行统一格式的撤销账户申请书。(三)打印《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一式三联),加盖本单位公章、本单位负责人签章。注:二级预算单位撤销账户信息需经一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签章。(四)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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