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产权交易所资产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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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产权交易所资产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无锡产权交易所(简称“锡交所”)进行的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资产是指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所拥有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权益性资产等。其中,实物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机器设备、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物品、存货等;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等;权益性资产指债权。第三条从事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第四条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

2、、公正和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不得作为转让标的。第五条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可以直接委托锡交所或委托锡交所会员办理进场交易的相关手续,并签订相应的委托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第六条交易双方均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锡交所及受托会员对委托人提交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核实。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七条转让方转让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

3、估等相关程序。第八条转让方申请转让时应向锡交所提交下列材料:(一)《资产挂牌申请书》;(二)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三)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四)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五)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定价依据文件;(六)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七)锡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还应提交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让的转让行为批准文件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材料。第九条转让方应在《资产挂牌申请书》中明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标的展示或看样的时间地点、交易

4、条件及需特别说明的事项等内容。第十条锡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锡交所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进行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第十一条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为转让方的,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第十二条转让方转让已对外租赁房屋且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的,以及转让共有物且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第十三条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可以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

5、、保证事项和处置办法等内容。第十四条锡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的,锡交所予以受理;审核未通过的,锡交所将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并要求补正。第三章发布转让信息第十五条锡交所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锡交所网站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国有资产信息发布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转让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锡交所核实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转让方不得在信息

6、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七条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在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对标的的现场看样及查询洽谈。第十八条信息发布期满,若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按照《资产挂牌申请书》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或变更挂牌条件,重新公告。信息发布期满转让方未明确表示的,本次信息发布自行终结。第四章登记受让意向第十九条意向受让方应在登记截止时间前向锡交所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保证金交纳至锡交所指定账户。

7、第二十条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登记时应向锡交所提交以下材料:(一)《举牌申请书》或《受让意向登记表》;(二)组织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四)锡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一条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第二十二条锡交所对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受让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第二十三条锡交所在信息发布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出具《意向受让方征集反馈函》,

8、转让方应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确认,并向锡交所递交《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意见书》。信息公告中未对意向受让方设置特别资格条件的,锡交所可以不向转让方征询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意见,直接确定意向受让方资格,并组织进行后续交易程序。第五章组织交易签约第二十四条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以协议方式成交,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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