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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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江苏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苏国资[2017]117号)、《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锡国资委[201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在无锡产权交易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无锡产权交易

2、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无锡产权交易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无锡产权交易所负责承担。转让方应当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信息披露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第六条无锡产权交易所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并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符合信息公告11要求,无锡产权交易所予

3、以受理;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无锡产权交易所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第七条转让方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主要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第八条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企业改制、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九条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2、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3、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4、转让标的企

4、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关数据);5、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6、交易条件、转让底价;7、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8、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119、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第十条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应披露的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转让标的挂牌底价、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2、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3、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

5、安置或继续聘用要求;4、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5、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第十一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包括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的解释或说明)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收到备案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第十二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  2、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

6、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3、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11第十三条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所采用的竞价方式。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选择招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第三章发布转让信息第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在无锡产权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第十五条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无锡产权交易所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

7、作日,正式披露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无锡产权交易所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预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规则第九条1、2、3、4、5款内容。  第十六条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期间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11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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