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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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的成因、庭审特征及处理对策  摘要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的行为是对法律尊严的一种漠视,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利用虚构债务侵害离婚诉讼相对方权益更是对法律的一种践踏,作为人民法院有责任、有义务去揭穿它的真面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离婚诉讼是夫妻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其本质是一种身份之诉。然而夫妻关系作为一个基础的经济共同体,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虚构债务”便成为离婚诉讼中一种常见的情形。近期,建湖法院处理多起涉及“虚构债务”的离

2、婚诉讼,笔者拟就其中较为典型的案件周某诉陈某、王某民间借贷案来分析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的成因、庭审特征并提出对策。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系表兄弟关系,被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某与王某于2009年6月登记结婚,2010年2月两被告为家庭生活发生矛盾后开始分居生活。6月25日,被告王某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建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予陈某与王某离婚。2010年10月,本案原告周某持被告陈某出具欠条三份共计五十万元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庭审中原告周某及被告陈某均认可借款事实,但无法陈述资金来源及去向。后经被告王某

3、申请,法院委托对三张欠条进行鉴定,结果显示三张欠条形成时间较近,且与载明时间不符,最终建湖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周某诉讼请求。本案属于一例较为典型的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的诉讼,与一般的虚构债务不同,该案的虚构债务与离婚诉讼为两个诉讼,表象上更具迷惑性。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的成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条款规定了我国离婚诉讼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分配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共同偿还”。因此

4、,如同本案中被告陈某一样,部分离婚诉讼当事人便试图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增加夫妻共同债务,一方面可以减少对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的比例,增加对方离婚后所需承担债务的数额,另一方面增加对方的离婚成本,借以打消对方的离婚念头,这便是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形成的主因。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的庭审特征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亲密。离婚诉讼中的虚构债务其本质是虚构的债务,并非真实存在的,因此“债务人”为了避免将来债权人借虚构债务向自己索要钱财,加之虚构债务的债权人”同样也面临虚构债务被揭发承担处罚的风险,往往选择与自己较为亲密的亲戚、朋友来扮演“债权

5、人”这一角色。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便是离婚诉讼中辨别虚构债务的重要着手点。二、诉讼缺乏对抗性。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的目的在于通过诉讼手段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案件便失去了诉讼通常应有的对抗特点。如本案中,原被告的本意并不在于解决双方借贷争议,只是意欲通过诉讼,使他们之间所谓的“债务”由被告王某承担,因此原被告及借款事宜并无争议。三、债权人及债务人难以举证资金的来源、去向。虚构债务本身并非客观存在,因此即使庭前原被告就虚构债务的细节达成一致,然而由于实际并未发生资金的流转,举证环节也只能仅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几张借条来证实,无法

6、提供其他有效的物证、书证来说明资金的来源及去向。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的处理对策一、加大法制宣传,从源头上杜绝虚构债务。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的行为本身是一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应当加大此方面的宣传力度,从源头上避免虚构债务的形成。另外庭审中发现可能涉及虚构债务时,应当对当事人双方释明虚构债务可能面临的处罚,以劝导当事人主动放弃虚构债务行为。二,细致调查,发现漏洞。对于债权人未到庭,对方有疑问、不认可的债务,应立即展开实地调查,法庭工作人员到债权

7、人家去详细了解情况,查看证据,做出详细的询问笔录,同时向债权人家属及周围村民调查了解此事,形成一种社会舆论压力。如庭审过程中债权人到庭,要对虚构债务行为人及债权人分别仔细询问,从债务设定时间、地点、在场人、金额、利息、款是否还过等多方面进行细致询问,然后从中认真审核,综合分析,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三、通过司法鉴定辨别真伪。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的证据往往仅仅是借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而债权人提供的借条往往实际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夫妻发生矛盾后形成的,然而其载明时间必定是在矛盾发生前,因此引导当事人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借条形成的时间及条件

8、进行鉴定,也是揭露虚构债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四、加大处罚力度。法庭调查核实中确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确实存在虚构债务行为,应立即启动司法处罚机制,对债权人及虚构债务行为干扰诉讼的行为进行罚款或拘留,用司法惩处手段来严厉打击这种不良现象,保障正常诉讼活动的进行。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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