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职工上班途中撞伤公司为啥不认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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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岁职工上班途中撞伤 公司为啥不认可工伤?2010年07月12日00:00   

2、来源:扬州时报   

3、扬州论坛字号:T

4、T  扬州网讯 (记者乔国军)年过花甲的毛大爷,上班途中撞上一辆摩托车,最终病重身亡。为此,毛大爷家属不仅向肇事司机索取了部分赔偿,同时把毛大爷的工作单位告上了法庭,讨要“工伤赔偿”。  近日,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因为毛大爷已超过《劳动法》规定的60周岁,因此毛大爷与雇佣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同时,毛大爷的上班路上并不算“从事雇佣活动”,法院据此判毛大爷所在的公司免责。不过,记者了解到,

5、毛大爷所在的公司,此前曾给了毛大爷家属4万多元的一次性补偿。  上班路上被摩托车撞,花甲老人命悬一线  2009年4月2日晚,正在家中收拾碗筷的林大妈,突闻噩耗——  林大妈的丈夫毛大爷在上班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了,命悬一线。毛大爷发生车祸时,已经64岁。本该退休的他,为了发挥余热,应聘了一家私营单位的仓库保管员工作。  事发当晚,毛大爷在上班途中,与迎面而来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由于躲闪不及时,毛大爷被摩托车撞成重伤,身体、手臂、头部等部位均有严重伤情。  事后,经交管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由于双方都有过错,毛大爷和摩托车手承担

6、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家属状告雇主讨要“工伤赔偿”  毛大爷被医护人员送往医院急救时,已经垂危,家人为保住毛大爷性命,先后共垫付了十几万元医疗费。  随着住院费用的增加,家里的积蓄也花完了。此时,林大妈一家把肇事司机告上了法庭。最后,法院判令肇事摩托车司机承担一半的交通肇事赔偿费用,赔偿了毛大爷7万多元。  相比十几万元的医疗费,7万余元的赔偿显然不够。此时,林大妈无意间听人说起“工伤赔偿”,“老伴是在上班途中受伤的,按照‘工伤保险’赔偿要求,雇主怎么说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费用。”  毛大爷的家属,随后把毛大爷所在的公司告上了

7、法庭,讨要“工伤赔偿”。  法院为啥判雇佣单位免责?  今年,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认为,按《劳动法》规定:“60周岁以上的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这就意味着,与劳动关系相对应的‘工伤赔偿’,也跟着无从谈起。”本案中,毛大爷已超过《劳动法》规定的60周岁,因此,毛大爷与雇佣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只是雇佣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等有关规定,受害人毛大爷虽在雇主单位从事仓库保管员,但由于上班途中的交通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外,且与屡

8、行仓库保管员的工作职责无关,因此,毛大爷的长年上班的行为,并非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动活动。  鉴于这种情况,毛大爷所在的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超过法定劳动年龄,讨要“工伤赔偿”引争议  1: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算不算劳动关系?  “工伤赔偿”是与劳动关系相互对应的一种权利。  本案中,毛大爷已经超过法定劳动年龄(60周岁)。因此,该案如果要讨要“工伤赔偿”,首先要确定原被告之间究竟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其次,如果是雇佣关系,那么,上班行为应不应该被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最后,才能决定是否可比

9、照有关《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  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算不算劳动关系?被告单位的律师认为,毛大爷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在被告处从事仓库保管工作,但由于其年龄已超过《劳动法》规定的60周岁,因此,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原被告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只存在雇佣关系。  2:毛大爷的上班路上,算不算“从事雇佣活动”?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人损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侵权的情形?即原告的上班行为,该不该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被告律师认为,毛大爷的上班行为不

10、属于《人损解释》中的所述的纯粹的“从事雇佣活动”范围,也不属于《人损解释》第九条二款“视为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因为毛大爷发生事故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外,与保管员的工作职责无关。此外,相对于《侵权责任法》立法而言,雇主的赔偿责任不应被无限扩大。换句话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中规定的“因执行工作任务”,应该理解为“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行为”,因此,毛大爷上班行为不属于职务性的行为。  3:上班路上出事故,是否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是否应比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  当原告强调赔偿

11、规定时,被告律师认为,侵权法与劳动法(工伤保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领域,两者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目的。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但原告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却不能比照工伤处理。  被告首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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