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之上班途中出车祸并非都算工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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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班途中出车祸并非都算工伤 □案例    20xx年6月21日,王某经老乡刘某介绍,到某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上班之后,双方说好收入是按照工程量结算的,每月工资由包工头郑某发放。    上班还不到1个月,王某却发生了意外。20xx年7月1日一早,王某乘坐他人驾驶的摩托车前往工地干活,途中发生车祸。王某身受重伤,送医途中不幸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事故不承担责任。之后,按照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王某家属从肇事方获得了一定的事故赔偿。    事故处理结束后,王某儿子认为,父亲是在某公司上班,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应该认定为工伤。20xx年9月,他向当地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要求确认父亲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的关系。同年9月23日,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了王某儿子的仲裁申请。王某儿子不服,又向法院提出起诉。    王某儿子起诉称,父亲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公司应该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给予父亲合法赔偿。此外,郑某和刘某是公司承包工地的包工头,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儿子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及郑某、刘某共同赔付包括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以及抚恤金等总计90余万元。    公司辩称,王某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更何况王某家属已经从交通事故肇事方

3、得到了赔偿,请求法院驳回王某儿子的诉请。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在本案中,王某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特别是在举证环节,王某儿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发生交通事故时,他的父亲是在哪家建筑工地上班,或是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等事实证据。    承办法官介绍,王某拿的是计时制工资,与包工头之间是雇佣关系,从这一点可以认定王某不属于公司的职工。而法院不予支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自然人之间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对于王某儿子提出的工伤赔付请求,并无法律依据,法

4、院不予支持。    二审期间,王某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是双方的争议焦点。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而要求其指向的企业承担工伤责任的,必须满足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条件。就本案而言,一审判决已认定王某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王某儿子也无证据证明其父亲在公司承建工地的工作事实。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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