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之高院再审-下班途中去买菜被车撞伤是不是工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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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院再审:下班途中去买菜被车撞伤是不是工伤?20xx年4月,王小玉入职江苏某公司工作,公司未替王小玉缴纳工伤保险。20xx年10月13日16时30分,王小玉下班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前往海门镇通源市场买菜,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救治诊断为右手第四掌骨基底部骨折。经海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王小玉不承担涉案事故责任。20xx年3月9日,王小玉向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xx年3月18日,海门人社局受理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小玉受伤属工伤。公司不服,于20xx年7月10日向海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

2、政复议,海门市人民政府于20xx高院再审:下班途中去买菜被车撞伤是不是工伤?20xx年4月,王小玉入职江苏某公司工作,公司未替王小玉缴纳工伤保险。20xx年10月13日16时30分,王小玉下班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前往海门镇通源市场买菜,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救治诊断为右手第四掌骨基底部骨折。经海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王小玉不承担涉案事故责任。20xx年3月9日,王小玉向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xx年3月18日,海门人社局受理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小玉受伤属工伤。公司不服,于20xx年

3、7月10日向海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门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8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海门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王小玉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

4、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对“上下班途中”的审查主要是针对王小玉下班时间及行驶路线是否合理的审查。首先,关于王小玉下班时间是否合理问题。判断劳动者下班时间是否合理并不能单纯地以发生伤害事故时间距单位规定的下班时间长短为依据。合理时间通常情况下是指职工为了正常上下班,在必要时间内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地之间的时间。衡量合理时间要综合考虑工作地与职工住处之间的距离、路况、交通工具、季节气候变化等因素。公司认可王小玉下班时间为16时30分,王小玉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20xx年10月13日16时52分左右,结合王小

5、玉下班时间、交通工具和行驶的路程来看,该时间段处在王小玉下班的合理时间范围。其次,关于王小玉下班行驶路线是否合理问题。合理路线通常情况是指职工住处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之间必要的路线。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并非唯一、固定的必经路线,也不限于最短路线或者用人单位指定的路线,只要职工为了上下班的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地之间的合理路径上,都应属于“上下班途中”。王小玉家住海门市国际车城2号楼*室,虽然王小玉发生事故地点并不处在平时上下班的通常路线当中,但王小玉在20xx年10月22日交警部门所作询问笔录中陈述事发当天16时30分

6、从单位下班前往通源市场买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询问笔录虽然是王小玉的陈述,但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在该阶段不大可能有意识地为以后申请工伤认定而向交警部门捏造事实,做虚假陈述。而且,王小玉在海门人社局所作调查笔录中进一步解释系因为通源市场的海产品比较新鲜,种类齐全而到该市场买菜,王小玉的解释合乎日常生活常情。因此,海门人社局认定王小玉下班路线合理并无不当。至于公司提出王小玉前往通源市场买菜不顺路,不应认定为合理路线的问题。事实上,无论是城东市场(又名荣盛市场),还是通源市场,均不在王小玉下班回家顺路的路线当中,不能因为前往通源市场距

7、离较城东市场稍远就否定路线的合理性、正当性,公司的该主张缺乏证据佐证,不予支持。基于以上理由,海门人社局认定王小玉在20xx年10月13日16时52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时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上诉】公司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采信的交警部门、人社部门的询问笔录分别形成于事故发生后的10天、6个月后,不排除王小玉为获取工伤而捏造事实的可能;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下班合理路线要考虑路线的经济性和常规性,而本案王小玉发

8、生交通事故的路线不合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及两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二审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小玉下班后是否去买菜以及王小玉发生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关于王小玉下班后是否去买菜,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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