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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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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页眉.新食品安全法培训资料:工商部门的监管权限 1.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者的监管权。第四条第三款“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的确认权。第29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
2、,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这是法律明确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事项,是实质审查。 3.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权和查处权。 (1)对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义务的监督检查权。第32条规定要求食品经营企业“要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3、,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对页脚..页眉.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义务的监督和处罚权。第34条规定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安排患有上述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
4、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对经营的不符合规定食品义务的监督和处罚权。第38条规定了11种情形的食品不得经营。其中第(二)、(五)、(六)项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禁止的内容列入,实现了两部法律的对接。第(八)、(九)项将“超过保质期”和“无标签的预包装”(三无食品)作为禁止行为,填补了《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只做禁止性条款而无罚则的不足,为工商执法提供了执法依据。 违法经营第(一)、(三)、(四)、(八)、(十)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
5、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第(七)(九)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页脚..页眉. 对于违反第(二)、(五)、(六)项的由于与《
6、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竞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处罚,但是否其他如抽查检测、扣押、查封的权限,目前争议很大,可能会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或总局的部门规章中明确。 (4)对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监督和处罚权。第39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一步完善了《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的不足,并确定了罚责,解决了工商机关监管依据不足问题。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由工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7、” (5)对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监督和处罚权。第39条第二、三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为工商机关在流通环节推行的进货台帐制度确立了法定依据,但淡化了索证索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经营者的负担。但仅局限在食品经营企业上,而对90%左右经营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无要求,这将对今后对此类业户的管理、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带来难度。 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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