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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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浦县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土地、矿产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l5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

2、是指县辖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矿产管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合浦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的追究。-13-第四条 县成立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国土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县范围内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各项办法及措施,拟订行动方案,协调联动机制行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依法按规定,开展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和

3、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具体负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整改、督查督办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依法实行严格的督查督办目标责任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书记、乡镇长是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领导和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是国土资源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第六条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制止及查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对上级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第二章 职责分工-13-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是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4、全县土地、矿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建立预警机制,预防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主要承办单位,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原则上按属地管理原则承办辖区内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大案要案的直接查处或指导和督办工作。具体任务是:(一)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在辖区内每周动态巡查三次以上,并建立巡查台帐。(二)建立层层通报制度。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每周将违法用地、非法采矿查处动态情况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报

5、告并于每月底前汇总成报表报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严肃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及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性质进行调查取证并同时报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情节严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4号)的规定,协调公安、工商部门查封扣押非法建设(采矿)工具、建设材料和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对违法建筑进行清理。(四)依法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及移送案件。国土资

6、源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必须按规定在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取证材料并上报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立案查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涉嫌犯罪案件,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依照程序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13-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保护工作,制定相关制度,要建立“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长效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确保本行政辖区内无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非法采矿行为的发生。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所关于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7、的报告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必须组织乡镇相关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因违法事件比较大难以制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相关国土资源违法情况书面报告县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和依法处理。第九条 住建、市政执法部门在权限范围内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违法建设。具体任务是:(一)住建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函告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协助核实并提供相关城乡规划信息资料;对涉及违法用地建设的,协助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查处;在违法用地

8、行为未处理完毕之前,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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