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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年9月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September2005第29卷第5期JournalofAnhui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Vo.l29No.5功利主义法学述评杨思斌(皖西学院政法系,安徽六安237012)摘要: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功利主义法学无论就其学术价值还是实际影响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然而,目前学界对功利主义法学的研究仅限于对其代表人物如边沁、密尔等法律思想的评介。本文从一个宏观的视觉归纳了功利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和基本特点,并对功利主义法学的历史地位与局限性进行了评析。关键词:功
2、利主义法学;历史地位;局限性中图分类号:DF0-0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019(2005)05-0056-07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是这样一种伦理原则: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人的行为受功利原则支配,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个人就是要追求其自身的最大幸福;对于政府和整个社会来说也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就是所谓的/最大幸福原则0。功利主义法学是把功利主义伦理原则运用到法学领域而产生的一个法学流派。它强调人的一切行为的取舍都在于功利的权衡,立法者以此为理论根据制定法律,这是立法的宗旨,也是评判法律优劣的标准。法律实施
3、的基础也是功利主义。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就是将痛苦施加于人,迫使人们不去为恶。法律是达到功利目标的手段。功利原则既是法律的出发点,又是法律的归宿。功利主义在英国思想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尤其在立法和公共政策领域。功利主义法学产生于英国,创始人是边沁(1748~1832),后来由密尔父子不断完善。奥斯丁是功利主义法学另一位代表人物。功利主义法学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至今仍普遍存在于英国社会各个层面。一、功利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一)功利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以人的行为为调整对象的。功利主义把趋乐避苦视为人的行为的惟一动机,
4、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0作为评价是非善恶的价值标准。功利主义法学就是运用功利主义来解释和分析法律现象而形成的一个法学流派。它主张,功利是法律的基础,一切法律所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进社会幸福的总和。法律的功利基础表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功利是法律规定的基础。边沁说:/关于法律特别有所规定的行为,惟一能够使人们清楚地看到自己所追求的行为的性质的方法,[1](P116)就是向他们指出这些行为的功利或祸害。总之,这是使他得到满足的惟一方法。0在刑法确定犯罪上,他指出,根据功利原理,只有社会的利益要求定为罪过的行动,才应当被定为罪过。他主张政府的职能就是通过赏罚
5、来促进社会幸福。密尔也认为,好的政府是能促进/社会利益总和0的政府,他说每当人民普遍倾向于只注意个人的利益而考虑或关心他的总利益中的一份时,在这样的事态下,好的政府是不可能的。将功利主义理论和实证主义结合而发展出/实证分析法学0的奥斯丁也认为,功利原则,收稿日期:2005-05-16作者简介:杨思斌(1968~),男,安徽金寨人,皖西学院政法系副教授,法学博士.56一般总是立法所要考虑的内容。他说:/如果不把功利原则摆在你们的面前,我就时常无法清晰地准确[2](P75)地说明法律的内容,以及要义。0他肯定道德规则、法律规则一直是以功利原则为基础的。其次
6、,功利原则是研究、解释和评判法律制度的标准。边沁认为,功利原则可以用来控制并指导法学所研究的某些制度或制度组合体的分类。只有用功利原则来解释这些制度组合体所具有的名称,才能使他们的分类变得清晰。法理学的目的和任务就是以某种方式排除不符合功利原则的一切不良制度。最后,法律的后果要符合功利。功利主义法学主张,任何法律的后果都可以通过痛苦和快乐这种字眼表达出来,快乐和痛苦的含义人们都能懂得,不需要向律师求教。法律的理由,就是它所规定的行为方式的好处,或者是它所禁止的行为方式的祸害。这种祸害或好处如果是真实的,就必然会以痛苦和快乐的某种形式表现出来。(二)法律
7、制度改革是实现功利原则的必然要求从功利主义的原则出发,边沁引申出他的社会和法律改革方面的一系列思想,被人们统称为/边沁主义0。边沁主义的改革主张包含着政治、法律和社会观念等方面。当时有许多有识之士为边沁的理论所唤起,他们结成团体,创办杂志,传播边沁的学说,扩大功利主义的影响,积极鼓吹社会改革。边沁主义者对于当时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选举制度以及刑法制度都进行无情的批判,并且提出了改革的要求。他们认为一个好政府必须体现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必须减少不平等,必须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边沁主义者认为,建立在等级特权基础上的社会制度已经不适合时代
8、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他们主张,个人利益和自由才是根本而真实的,国家只是这种自由的保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