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行政法律秩序的建构_基于_5_12地震_展现的行政法治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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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和谐行政法律秩序的建构———基于“5112地震”展现的行政法治化路径王学辉(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教授)摘要:有什么样的民众就有什么样的政府。法治化的行政相对人更有利于催生出法治化的行政主体。故行政法治之构建,需要行政相对人担负起主体角色,履行主体责任。在“5112地震”中,普通民众秉持法治精神与政府善意合作,实现了行政相对人主体性的个案回归。主体性回归以及由此形成的交往理性提供了一个异于传统方式的行政法治化进路,并标志着“和谐行政法”时代的到来。关键词: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行政法治;和谐行政法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

2、0078(2008)04-084-08一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中关注行政相对人问题是很晚近的事了。这源于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中提出了服务论,提出了要将中国政府打造成一个服务型政府。①在管制型政府模式之下,行政相对人是得不到重视的。在我国传统以“行政权———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为主线的行政法学研究范式中,相对人一般处于消极、被动、配合、辅助的角色,这种依附状态使针对性研究无可置喙。当下,我们已清楚地知道需要一个法治政府。对此,行政法学该作出什么回应?学界是否也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我们究竟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行政法?处于急剧转型中的中国,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究竟需要什么样的行政法律秩序?通过多年的思考,笔者

3、认为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和谐行政法”。②有鉴于此,本文将改变传统善从政府的①自笔者在1988年行政法学年会上公开提出“行政既是管理,同时也是服务,并且管理就是服务”、“执法就是服务”“、要将中国政府打造成服务型政府”以来,建设服务型政府已成当下中国政府追求的一个目标。其实,当时提出执法就是服务和构建服务型政府,是基于对传统中国执法就是整人和管制型政府模式的一个反思。并没有回答行政法学的三个原命题———为什么需要一个行政法?究竞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行政法?如何才能达成行政的目的?要回答这三个命题实际上涉及到行政法学基础理论,近年笔者一直坚持在思考着并反复去论证自己提出的“控权———服务论”。当以“控

4、权———服务论”导控行政权时,公共行政的“善治”路径当可了然,其追求的是“政府有限、服务为魂、政府有责、过程可控。”今后,必须将“合作”与“善治”作为构建行政法学的平台,避免将行政法学的研究放在政府与公民对立的层面上。因此,我们所追求的、塑造的应当是一个“和谐行政法”。②在2008年行政法年会上,笔者第一次提出了“和谐行政法”并就此观点作了描述。会后有几位好友给了我一些建议。一是叶必丰教授,他指出我应当引入狄骥的国家主权观,运用社会连带理论解读自己的命题;一是吕锡伟司长和陈宏光教授,赞同我的观点但说还需细心求证;再就是章剑生教授,说提出的理念是好的,但在“行政法”前加“和谐”二字就不对了。原

5、想把论文题目直接定为“论和谐行政法”,思来想去最后还是用了现在这个题目“和谐行政法律秩序的建构”。我所理解的“和谐行政法”,是统一在“和谐”政治理念下,建立在我国公共行政发展历史和现状基础上,符合我国社会结构的行政法,是使行政法及行政法学具有主体意识,具有主体性的理论。和谐行政法新理念,可以完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和研究领域,有助于解决公共行政变革所引发的新问题,重新认识行政权和公民权、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地位和关系。和谐行政法的核心是让行政法学具有自我意识。84王学辉:和谐行政法律秩序的建构角度分析行政法律秩序构建的路径,转而关注行政相对人,重点研究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①关注行政相对人在行

6、政法律秩序构建中的价值,从而为建立比较系统的行政相对人理论体系提供前提性的理论支持。所谓“主体性”是关于发现自身并理性运用自身力量的哲学范畴,首先通过“主客二元关系”体现出来。在君主专制时代,行政主体仅指官府一方,臣民处于一种“无主体性、不自由、不平等的社会存在状态,它所衬托的是依附型人格、身份差别、人群对立、政治歧视、消极盲从权威等前现代性特征。”②显而易见,这种被控制、被设计的依附性角色无法让“臣民”获得主体性。他们只是整个社会共同体中的一个构成部件,并与其他构成部件一起作为行政客体而存在。现代行政法产生以后,民权彰显,臣民递嬗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并列构成行政法上之主体。与此相对应的

7、客体,则缩变为“公共行政领域”———主要体现为由国家事务、共同事务、地方事务和公民事务组成的“公共事务”。经过以上转换“,官府———臣民”的主客二元关系③被“行政法主体④———公共行政领域”的主客二元关系所取代。在“行政相对人———公共行政领域”关系中,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体现为能理性运用其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对公共事务进行自我选择、自我创造和自我决定,并且该自由不被任何其他存在(上帝、自然、权力等)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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