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侵权法与人格权法第十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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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华大学法学院比较侵权法与人格权法(十一)王泽鉴教授(2009.11.2)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解释适用壹、绪说贰、纯粹经济损失1.电缆案件(CableCase)2.遗嘱无效案件(LegalMalpractice)3.侵害他人债权、侵害他人(人身、物)致第三人损害4.商品伤害自己(productinjuriesitself)一、绪说二、电缆案件(CableCase)三、遗嘱无效案件(LegalMalpractice)(一)问题提出(二)王保富遗嘱无效案(见附录一)(四)比较法1.英国法上的遗嘱无效案Whitev.Jones“Willc

2、ometoolate”.(见附录二)2.Markenisis(见附录三)(五)分析讨论四、侵害他人债权,侵害他人(人身、物)致第三人受损害(一)问题提出(二)上海(三)比较法1.双重买卖。【案例事实】安东里奥(Antonio)将其公寓出售给贝蒂(Betty),而后又卖给辛奇亚(Cinzia),后者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前面发生的买卖。之后安东里奥很久就带着价款出国了。辛奇亚在贝蒂之前办理完毕公寓交易的手续。贝蒂有权就其遭受的经济损失要求辛奇亚进行赔偿吗?如果是一台计算机先卖给贝蒂而后又卖给并交付予辛奇亚,答案会是一样吗?【讨论】法国法Ⅰ.如

3、果辛奇亚不知道该公寓或者计算机在此之前已经出售给贝蒂,则根据《民法典》第1382条的规定贝蒂对辛奇亚没有侵权请求权。但是如果辛奇亚知道此前的交易而故意干预,则贝蒂享有诉讼请求权,但是不能对经济损失获得赔偿,而仅能主张撤销第二个合同(无论是公寓还是计算机的买卖合同)并且对主张的财产获得所有权。Ⅱ.公寓买卖:法国买卖法规定的是合意(consensualism)原则。在财产出售时,只要双方已经达成合意,即使交付行为还没有完成,财产的所有权也已经发生移转。但是,合意原则遇到一些限制,尤其在不动产的交易中。在不动产交易中,新的所有权人必须恰当地办理

4、登记手续,以便能获得财产权利而对抗第三人。若出卖人将相同的财产出卖两次,第二位买受人首先办理完登记手续,只要他不知悉此前的交易,就可以认为他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由此,对本案而言:(1)(如果)辛奇亚知道此前公寓已经出售。贝蒂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382条根据侵权起诉辛奇亚。如果她能够证明辛奇亚知道之前发生的交易,即辛奇亚的行为存在恶意,贝蒂就可以基于侵权法获得赔偿性质的救济(réparationennature)。辛奇亚和安东里奥之间的买卖合同将会被宣告无效,因为必须认定贝蒂是公寓的实际所有权人。的确,这就是法国法所称的故意侵犯合同关系,

5、它是法国法官认可的提起《民法典》第1382条违法行为的诉由。但是在本案中,不能对经济损失获得赔偿而可以直接认可贝蒂享有所有权。(2)辛奇亚不知道公寓已经被出售:假如辛奇亚的行为是善意的,贝蒂不能对其提出侵权诉讼,也不能请求宣告其合同无效。相反,在理论上,她只能对安东里奥主张权利要求获得赔偿,因为后者违反了合同。但是,由于安东里奥已经携款离境,贝蒂无法获得实际救济而遭受经济损失。计算机买卖:就诸如计算机的动产(meublescorporels)而言,只有实际交付才能使买卖合同的效力对抗第三人。占有商品的买受人被视为是实际所有权人。《民法典》

6、第1141条解决了两个连续买受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其解决办法是,首先占有财产的当事人享有优先权,但是他知道此前存在交易的除外。《民法典》第1141条的规定得到第2279条的确认,后者规定:涉及动产物品时,占有即等于所有权证书(enfaitdemeubles,lapossessionwauttitre)。辛奇亚知道计算机已经卖出:贝蒂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382条起诉辛奇亚并且如公寓买卖中一样主张合同无效。这又是故意侵犯合同关系问题。但是,在这种情形中不能对经济损失获得赔偿,因为贝蒂可以对标的本身主张权利。辛奇亚不知道计算机已经卖出:如果

7、辛奇亚的行为是善意的,她受到《民法典》第1141条和地2279条的保护。贝蒂不能主张合同无效,而且正如在公寓买卖情形中一样,她遭受经济损失,对此无法获得实际救济。英格兰Ⅰ.公寓买卖:贝蒂不能从辛奇亚获得赔偿,无论后者是否知道此前的买卖。计算机买卖:贝蒂可以从辛奇亚获得赔偿,并且/或者要求就爱那个计算机交付给她,但前提是辛奇亚知道之前的买卖。Ⅱ.公寓买卖:从目前英格兰和威尔士财产转让的规则和实践来看,很难想像会出现本案这种情况。我们应当假设,完成手续意味着辛奇亚已经完成合同的交易,完成占有的转移并且将自己的名字登记为所有权人,而这是先于贝蒂

8、之前完成的。的确,在英国法中手续办理完毕之间是不存在不动产买卖的;出卖的协议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通常理解的受合同约束意指受手续完成的约束)。如果情况如此,辛奇亚是公寓唯一合法的所有权人/拥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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